昨日(1月18日),备受关注的《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其中,作为二次审议时最大亮点、直接触及当前义务教育招生改革的“不得将各类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条款,最终被删除,留下一个不小的遗憾。
我省早有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外语学校可适当进行口试外,所有小学、初中入学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但是,由于基础教育资源均衡化的难题未解,能上名校的只是少数,一些名校纷纷组织形式各样的选拔考试,竞赛证书更是占有极大砝码,直接导致了“择校热”,加重了学生负担。
为此,前天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特地增加一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不得将各类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试图以立法的形式,对义务教育招生中的这些问题作出规范,一旦举行招生考试,或把竞赛证书作依据,就是违法。”有关专家说,这样规定,层次更高,约束效力更大,实施中会更有效。
尽管该条款支持者较多,但审议中,有委员提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既有公办的,也有民办的,公办学校可以这样约束,但对民办学校,它享受更大的招生自主权,设定什么样的录取条件,依据什么,可以自己确定,立法统一规定,不合适。还有委员提出,义务教育入学尤其“小升初”招生,如果不通过考试,不以竞赛成绩作依据,在当前小学生评价体系单一、优质资源不均的情况下,就没有更好的依据来选择。
记者了解到,鉴于存在分歧,该条例表决通过前,我省曾专门求教于国家教育部和全国人大。只是,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能否通过考试来招生,并未明确规定。因此,虽有不少名校校长高调承诺招生不看竞赛证书,但该条款最终被删除。
有关专家说,这个条款存废看似简单,但直面的是义务教育特别是“小升初”招生改革的热点话题,更触及到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化的深层次问题。只有义务教育资源真正实现了均衡化,小学、初中的名校资源不再是少数学生专享,进哪个学校都一样,这个条款的存废才不会这么重要。(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