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谈恋爱”,正读高三的儿子被学校劝退,不得不转入另外一所学校。当家长前往原学校要求退还剩余半年的学费时,却被告知按相关政策不能退费,这让抚宁县的张女士大为不解。
-家长:儿子被劝退,学费却不退
张女士告诉记者,儿子小浩原本是抚宁一中的自费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了3年共 1.2万元学费。2008年10月,一中以小浩在校期间与女同学“谈恋爱”,有搂抱等亲密行为违反校规为由,让家长选择转学或记过处分。虽然对儿子是否“ 谈恋爱”心中存疑,但由于害怕记过会在儿子的档案里留下不光彩的一笔,张女士给儿子办了转学。
张女士说,儿子高一刚入学时,成绩在班里排在末10名以内,高二之后,成绩慢慢有了起色,一打听才知道,儿子在学校跟一个女同学关系挺好,女同学经常叮嘱他要好好读书。张女士在叮嘱儿子升入大学之前不许谈恋爱之后,也对儿子与同学互相勉励共同进步的行为给予了足够的理解和支持。“其实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对异性产生好感也是正常的,两个人关系好也不一定就是谈恋爱。”
由于小浩在抚宁一中只读了两个多月的高三,还有整个下半学年没有在该校读,所以办完转学后,张女士就去找抚宁一中校长,要求退还下半年2000元学费,但遭到拒绝,理由是政策规定,读满2年以上的均不退费。
-校方:学生读满2年不退费
昨日下午,记者与抚宁一中的王校长取得联系。对于小浩被劝退一事,王校长表示,学校有规定,在校生严禁谈恋爱,对于有恋爱行为又不听劝告、且情节严重的学生,校方一律实行劝退。劝退是为了给学生留余地,因为开除学籍的话,学生就连上学的机会都没有了。张女士的儿子小浩肯定问题比较严重,所以校方才会劝其转学。
至于退学费的问题,王校长告诉记者,根据省教育厅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中小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暂行规定》,学校可以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其中像小浩这样一次性缴费的,如果学生在校时间两年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因此,学校不予退费的做法是合理的。(记者栾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