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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幼童体育课伤左眼 学校当事人拒付后期费用

2008年10月17日 15:46 来源:兰州日报 发表评论

  今年刚上十里店小学一年纪的学生7岁男孩桐桐,在上体育课时被同班同学用石块将左眼打伤,导致左眼膜破裂。但该校和当事人家长在分别支付了4000元和2000元后,以没钱为借口拒绝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由于桐桐的伤势较重,医生认为,如果不及时治疗,孩子将面临摘除眼球的厄运。

  10月15日,记者在医院见到了桐桐,看到桐桐的左眼上裹着厚厚的纱布。桐桐的父亲告诉记者,9月24日,桐桐在体育老师带领下做完队列练习后分组练习,就在这时,桐桐的同班同学突然向桐桐扔过来一个石头,正好砸在孩子的左眼上,当时桐桐就倒在操场上,眼睛里流出了血。正在现场的体育老师跑过去,只见桐桐的左眼鲜血直流,于是立即将桐桐送到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

  采访中,桐桐的母亲说,孩子眼睛受伤后,学校支付了4000元药费,打伤桐桐的同学家长支付了2000元药费,之后就再没有人理睬,更不要说后来的药费了。由于她们家里比较贫困,也无钱给孩子继续治疗,目前只能在医院进行保守治疗。主治医生告诉她们,孩子的伤病是左眼膜破裂伤,如果不能及时治疗,将面临摘除眼球的厄运。随后记者来到十里店小学进行采访,但学校却大门紧闭,没有任何人接受记者采访。

  据安宁区教育局教育股孙股长告诉记者,这是一次学校教学过程中的意外事件。事发后,十里店第二小学于第一时间向他们进行了报告。由于学校平时的经费也很紧张,因此校方无力承担这样的责任,但我省已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实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所以接到学校汇报后,学校同时也将此事上报兰州市教育局相关部门,至于意外事件的具体责任认定以及治疗费用的支付等问题,目前均在研究处理当中。

  兰州西湖法律服务所的汪建国告诉记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和当事人家长应该承担桐桐的一切医疗费用。如果对方不予以赔偿,可在人民法院申请先预执行,以确保孩子的眼睛得到及时的治疗。(葛强)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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