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将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发现,“保护学生安全”这一条被首次加入其中。据悉,该征求意见稿通过后,全国的教师都将奉行这一新的职业道德规范。(《新闻晨报》6月26日)
有舆论将此举视为“范跑跑”事件的连锁反应。尽管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27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修订与个别人的个别现象没有必然联系,而是根据近年来教育和教师工作的新形势作出的更加科学和有针对性的修订(新华网6月27日)。但是毫无疑问,“范跑跑”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关注和讨论。
修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很有必要,时代发生了很大变化,道德领域也出现了新趋向。但在修改道德规范时要注意一点,道德规范不是法律规定,即便有人将规范没有“保护学生安全”的规定当作自己失职的借口,我们也不能就此匆忙把它加入新道德规范。否则,道德规范就有可能失去其本来面目,不但起不到道德教化作用,甚至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
现行的教师道德规范是有漏洞,如何补救需要科学论证。道德规范应当倡导一种具有普遍性、原则性的精神品质,而不是规定一种具体行为。保护学生安全,是一种由崇高道德引发的具体行为,而不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一个人只要具备高尚的道德,只要对学生充满了关爱之心,他自然不会对处于危险境地的学生不管不顾。他一定会根据自己的能力,去判断自己能做什么、自己该做什么。保护学生安全,这一具体行为,应当可以从师德中自然引申出来。道德规范对人的道德约束,其实不是明确的要求。具体怎么做、怎么把握,要靠道德主体去领悟道德规定,要靠个人的“道德悟性”。简单化地把“保护学生安全”规定搬进道德规范,反而让人失去了道德领悟的空间,难免产生误解。
保护学生安全,不管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道德规范的角度,都是教师不应回避的责任。但是,这同一种要求,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中,应该有不同的表述和体现。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都是他律,但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法律规定是约束具体行为的,道德规范则是倡导普遍精神的。法律规定一般具体精确,道德规范则原则笼统。
“保护学生安全”说起来很简单,在现实当中却是个很复杂的行为,把这个行为界定清楚要靠法律规定。教师什么时候该担负起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什么时候不必承担责任,何种情况要承担失职责任,何种情况可以免责,只有法律才能把这一条条阐释清楚,界定清楚。实际上,《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早就把学校、教师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纳入了法定责任和义务。
将“保护学生安全”加入道德规范的处理有些简单化,可能无助于解决道德失范问题,或许还会引发其他伦理冲突。比如,有人在讨论中提到,教师以后上岗是不是先到消防局训练两年,到特种兵部队训练一年,到医院去学包扎两个月。这种忧虑正说明,保护学生安全,这个复杂的行为不是道德规范可以描述清的。
修改道德规范的出发点很好,但修订过程中千万不要囿于某些特殊事件,打补钉补漏洞。道德规范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抽象性、概括性,如果一对一地找漏洞,到处都是。照这个思路下去,新道德规范无论加入多少具体行为都不够。(李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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