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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肄业生患上"盗窃癖" 屡闯母校寝室偷东西

2008年03月25日 10:34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发表评论

  “我叫常晖(化名),你们抓住我了,我轻松了,也终于可以和过去告别了。”去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从本市某大学肄业的常晖,半夜溜进母校后被巡逻保安拦下盘问。他被带到校保卫处之后,竟如释重负地说出上述一番话。

  杨浦区检察院经审查证实,从2004年至2007年11月,常晖先后6次进入母校学生寝室行窃,案值达2.8万余元。但除所窃的一台电脑寄回老家送给弟弟之外,偷来的其余东西被堆在他的租住房内,既不用,也不销赃。

  事件回放:“年轻人”屡闯母校寝室

  记者从杨浦区检察院获悉,去年10月至11月间该校学生宿舍出现失窃情况后,校方安保人员调出了案发前后的监控录像,发现一个短发、圆脸、戴眼镜的年轻人每次都在现场。

  去年11月22日凌晨时分,一个黑影蹑手蹑脚地从大学家属区的大门溜进校区,直奔一幢教学楼东侧,被保安拦下,这个黑影正是那个频繁出现在监控录像内的年轻人。

  “我叫常晖,今天是打算来学校偷东西的。在此前的一个月里,我已经在这里偷了很多次了。”常晖向公安机关交代,他在去年10月2日凌晨3时,攀爬宿舍盥洗室气窗至第二公寓3号楼6楼的一个寝室,偷走一辆折叠车、一台电脑显示器、键盘、鼠标、音箱及主机配件。5天后,又以同样方法进入2楼一间寝室,偷走一只索尼PSP。同年11月,他又两次“光顾”,偷走了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MP3、各种电脑主机配件等物品。此外,常晖还交代了2004年到2007年6月间,曾两次进入学生宿舍,偷走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及一部诺基亚手机。

  作案动因:挣扎在失落与谎言中

  “我自己很明白,这个原因是我一直不想面对、却又无奈而不得不面对的。如今的种种,根源其实都是‘它’所致。”写下这段自白的常晖,生于东北,2001年考入这所上海高校。

  不过,在常晖自己看来,他却是个“落榜生”。谈及高中时光,他非常得意:“数理化第一名是我,全校惟一有资格参加省物理竞赛的也是我。”然而,高考的发挥失常,使他未能如愿进入理想的大学。“我失望,很失望,非常失望。”

  这种失落的感觉,一直从入学报到起就占据着常晖的内心。逃课、泡网吧、不学习、不交朋友、不参加任何文娱活动,甚至不想深造和未来的职业生涯。常晖的学习成绩一再下滑,4年后只从学校肄业。

  之后,常晖在学校附近租了间房子,每天锁在屋内,靠为一家网站做网络写手而维持生计。“平均每个月能挣千把块钱,500元用来交房租。”常晖回忆说,由于没有什么其它社交活动,他也就没有太多的开销。此外,他能继续确保生活稳定,还源于曾向家里编造了一个谎言:“我考上研究生了。”为此,家中还会定期为他寄来一些生活费。

  根据他自己编排的谎言,去年是研究生毕业的期限。这时,常晖再次面对家中对其就业、前途的询问,内心又开始了痛苦。这时,他想起3年多前曾在学校偷过一次东西,那种偷窃的快感令他觉得是一种解脱。

  “最刺激的时候,就是我从下午一直蹲在学生公寓一层附近那个无人的黑暗角落,一直守候到凌晨,然后进入他们的宿舍,拿走东西。”常晖到案后,曾在自白书中将自己比作一株畸形成长的树:“脆弱的根、空心的杆(干),黄绿斑驳的枝叶。我现在的期望是服刑能作为我的捆绑,把我的主杆(干)扶直,服刑期间,我将仔细整理好思绪,当重回社会,能够以积极乐观的心态迎接新生。”

  检察官提醒:学生应该加强自身防范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何涛告诉记者,常晖之所以屡次盗窃得逞,与部分学生的防范意识不强、案发后没有及时报案有一定的关系。部分学生平时外出时未将门锁好,节假日出门时没有关好气窗,加上随意摆放贵重财物,都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常晖也不是每次都能顺利得手。”何涛在办案中了解到,常晖在凌晨闯进一些学生宿舍行窃时,曾将床铺上的人惊醒,但这时常晖说他是隔壁宿舍的,因为宿舍大门反锁而来借阳台翻过去的,就此蒙混过了关。

  “其实这样的谎言很容易揭穿,两个宿舍这么近,即便不知道对方的姓名,也应熟悉面孔。”何涛通过晨报再次提醒在校学生,加强防范意识,谨慎保管贵重财物,一旦发生失窃应该立即报警并保留现场,积极回忆提供线索。

  专家解析

  "盗窃癖"是一种人格缺陷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一些心理咨询人员及律师。他们都认为,常晖的犯罪动机比较简单,就是为了寻求心理刺激,满足其日益空虚的心理需求,并且带有一定的疯狂性和冲动性。

  "说其具有疯狂性,是因在短短一个多月里作案多起,偷窃多样财物;说其具有冲动性,是因他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应具有基本法律知识和辨别是非对错的能力,只能说明其心理素质差、性格冲动。"心理咨询人员认为,大多数罪犯的行窃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常晖的盗窃只为了过瘾,属于"盗窃癖",是一种人格上的缺陷。

  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洁认为,虽然常晖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心理疾患引起的,但却构成了犯罪:一方面,他的神志清醒,具有行为能力,心理问题和人格缺陷不对是否犯罪的判断造成影响;另一方面,盗窃多次,数额较大已构成了盗窃罪。

  他认为,虽然常晖不以敛财为目的,但将财物盗窃后不论是占为己有还是变卖或是赠与他人,甚至是捐献,都不会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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