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院一学生因在考试中使用专门用于作弊的通讯设备而被中央美院开除后,将北京市教委和中央美院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终审驳回了该学生要求撤销市教委的申诉通知以及中央美院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诉讼请求。
中央美术学院雕塑系学生李俊(化名)2007年1月20日在参加硕士研究生政治理论科目的考试时,随身携带了专门用于作弊的电子通讯设备。在接收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时,学校通过监测设备截听了相关的作弊语音信息,监考老师随即将李俊带离考场并扣押了用于作弊的电子通讯设备。随后,监考老师填写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违规学生记录表,记录表中考生违规事实一栏记载的内容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通讯电子设备,正在接收中”,该记录表有李俊及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名。中央美院于当日对其作出“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认定李俊本次考试各科考试成绩无效。中央美院经过听证程序后,于同年6月8日作出了关于开除李俊学籍处分的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李俊。
李俊不服向中央美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同年6月28日,中央美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通知书决定维持对李俊开除学籍的处分。李俊不服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申请,请求撤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通知书以及中央美院关于开除其学籍的处分决定。市教委经过审查决定维持上述申诉通知书及处分决定。李俊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俊的诉讼请求。李俊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李俊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市教委认定的是“携带电子设备作弊”,而一审判决认定的是“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市教委的证据只能证明李俊实施了“考试违纪”,不能证明李俊“携带电子设备”或者“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中央美院将该设备暂扣,导致对李俊行为性质认定不清等。
经过审理,一中院判决认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考生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李俊在参加考试时,携带电子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并在考试中使用该设备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行为,已构成考试作弊,其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学生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情形,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据此,市教委在受理李俊申诉后,经过调查取证,对中央美院认定李俊在参加考试时携带电子通讯设备进入考场的事实予以确认,并依据《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作出的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一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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