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生因故意伤人获缓刑 法官与学校签帮教协议
2008年01月24日 14:14 来源:长江商报 发表评论
“我对自己的过错感到后悔。”邓某在法庭上陈述。昨日上午,汉阳区人民法院在武汉市建设学校公开宣判一起伤人案。邓某因故意伤人罪获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为促使邓某在缓刑期间能够积极改正自己的错误,宣判法官和武汉市建设学校当场与其签订帮教协议。
邓某今年21岁,黄梅人,案发时为武汉市建设学校学生。去年国庆节期间,邓某的同学肖某借邓某的MP3玩了几天之后,MP3丢失了。事后肖某答应赔偿邓某100元钱,邓某同意了。肖某当时给了邓某50元钱。后来,邓某与肖某因此事发生纠纷,同学王某劝架时,被邓某用水果刀刺中胸部。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邓某在此案审理期间积极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与众不同的是,法庭宣判结束后,汉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邱建华代表法院,并同武汉市建设学校负责人与邓某及其父亲签订了缓刑期间的帮教协议,帮助其积极改正错误。(孙明 冯明 李国凤)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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