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毕业生需警惕"试用期陷阱"
2008年01月23日 15:34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发表评论
日前,刚刚被单位辞退的小张找到笔者大倒苦水。原来,刚毕业不久的小张被一家单位聘用,双方讲好试用3个月。在试用期内,小张表现积极,要求进步,满以为试用期满后会被正式录用,可谁想,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以缩减编制为借口,解雇了小张。
据了解,有着小张类似遭遇的毕业生屡见不鲜。眼下正值大中专毕业生落实工作、签订协议的时候,每个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都会经历一段试用期。据悉,有不少单位在“试用期”上做文章,有意或无意地侵害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其表现形式有:以“试用期”为借口,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任意规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支付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毕业生应该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进入单位报到时,应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权利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肯签,则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刘刚)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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