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自教育部的消息说,一旦认定指导教师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学位授予单位有权作出暂停招生,甚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近日,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意见表示,将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促进学术自律。
我国自1981年开始实施学位制度。近年来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一些学术不端行为,此次意见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我国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根据意见,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及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学位授予单位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意见说,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作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对于指导教师,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现行的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意见表示,在调查和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规范程序,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要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建立合理规范的复议程序,接受被调查者的复议申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也要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受到不当指控的要及时予以澄清。
意见还强调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同时要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记者原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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