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培田属于典型的中国乡村宗法制社会,有着健全而发达的乡村自治系统。而培田的村落自治还有一个特点,即以兴养立教为己任。
清同治年间,尽管尊师重教在培田已蔚成风气,但延请先生,赴县、省、京应试毕竟是一笔可观的花销。族中一些学业优良的贫寒子弟无力负担,被迫弃学务农,或外出经商。当时族中虽有义仓,用来救荒济贫,但尚未有义学。族人衍庆堂五亭公考虑到“吾乡虽有义仓,而实业无多,恐形支绌,且有养无教,尚留遗憾”,遂慨然表示“以兴养立教为己任”,未及实施便赍志以殁。其夫人遵其遗命,捐出村北苦才坑内良田30余亩,充作义学资金,称为“经蒙田”。其后,村中3位家资富有的族人吴华年、吴震涛、吴拔桢相继仿效,“立捐义仓义学田字据执照”,并郑重声明:“永为族中义学公用,不得别用”,以“期望教养有资,人才辈出”。
这两代吴氏族人的共同努力,为培田村兴养立教奠定了物质保障基础,并且也起了表率作用。在培田村吴氏家族的不同支派中,均有专门用于文教与科举事业的族产。例如,十七世南村公派下五大房,在分家之计专门设立了“经蒙田”,每年共收田租稻谷30担。南山书院每年的经费便是由南村公祠承担的。全村最多时义学田年收租谷达6000担,用于放贷后年年生利,本金不动,为兴养立教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培田族绅吴爱仁在其所撰《苦才坑经蒙田说》中说:“有志之士,不亟亟成其名,惟孳孳苦其学;学已苦而才自成,才已成而名自成,此理之有必然者。特是人自中材已降,类不能无终窭之嗟;枵其腹而诵,声如金石者有几人哉!此苦学又不可无资助也。”这番话道出了培田人倡立此举的良苦用心。据族谱记载,当时培田村的义田分为:祭田、经蒙田、秀才田、婚田、流税田、义田。对此,培田村《南邨公尝租跋》中这样解释:“祭田者,所以敬祖宗也;婚田者,所以绵子孙也;流税者,所以济衣食也;经蒙田,所以笃栽培也;秀才田,所以嘉上进也;义田者,所以宏奖赏也。不宁惟是有祖宗而后有子孙,有子孙而后有衣食,衣食而后有栽培,有栽培而后有上进,有上进而后有奖赏。六者有相循之义,无可缺之。”在今天看来,正是这样一个有机的循环系统维持了生生不息、绵延五千年的农耕文明。
培田人对于兴养立教的考虑可谓周详之至。清代后期,为便于族中学子上府治汀城(现长汀县,当时培田属长汀)应试,培田吴氏族人在长汀先后修建了八四公祠与南村公祠,为培田学子提供一个赴考的栖停场所。福州与培田相距千里,“大凡赴省、乡试者,赁屋艰难”,村中两位族人吴泰均、吴昌同又共同捐资在福州购屋,辟为“吴氏省垣试馆”,不仅培田吴氏子弟,一府所属“八邑之凡姓吴者”,赴省应试,一律免费提供食宿。
为了使兴养立教的传统能够代代相传,培田一代代吴氏家族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清后期,经由十九世引斋公诸兄弟牵头,重新修订了助学奖励制度,其中对经蒙田的奖励分配做了十分详尽的规定:“每年收入得若干份匀给。入馆者收一份,入经馆而与考者收二份。入经馆而不与考者,只收一份;与考而不入经馆者为师设馆亦收二份;有先捐监职,而复考童试者,既以监职收租,即不得跨收馆租谷。庶息纷争,以昭平允。”新修订的制度还把在学无人、捐纳无人也纳入了考虑,做到“本末兼该,先后不紊乱,一切章程,了如指掌”。新修订的制度除了对参加庭试、乡试、会试的学子给予奖励外,也还奖励参加县试、府试、乡试、会试的成绩突出者。如:
文武乡试每贴闱费银三两五钱正;
文武会试每贴闱费银50元;
文武举人每贴花币银100元正;
……
状元、榜眼、探花则可得奖励花币银200元正。
彼时1元可买稻谷180斤。
尤为难得的是,培田村民不固守陈规,“因时变通”。清末光绪年间“创行新政,停科举、立学堂,主以中学辅以西学”。培田村随即拟就适应形势的《续议新章》,开列出小学、中学、大学、甚至留学各等奖学金。另外,对于族内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留学的毕业生,分裔资谷或春节祭祖分猪肉时,按1∶2∶3∶4∶8的比例分配。这种奖励制度一直延续到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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