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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加强民办高校收费管理 出台学生退费办法

2008年09月08日 13:58 来源:海南日报 发表评论

  被海南省民办高校招收,却因种种原因无法继续在该校读书的学生,今后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学校申请退学费了。

  记者今天(9月8日)从海南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收费管理,保障民办高校学生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近日出台。

  欺诈招生全额退费

  可以提出无条件退学退费的情况包括: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招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学生被学校招生人员或社会非法中介机构,以“统招”或入学后可代转为“统招”等名义欺诈入学;学校在筹办期、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超出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跨年度收费;学校存在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使得教学活动无法继续的。

  学生患病、入伍亦可退学退费

  除了校方责任可退学退费外,因患病、入伍等情况,学生在入学报到注册后也可申请退学退费。

  办法提出,学生因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医院有关诊断证明申请退学;学生因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和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学生因家庭发生意外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困难而不能坚持学习的,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证明和本人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被其它高校统招录取,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统招录取通知书申请退学;其他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条件的学生。

  符合这些情况的学生,可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并对代收代支费用进行清算,对未发生的代收费用全额退还,对已使用的代收代支费用,剩余部分予以退还。

  不过,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学生申请转学并经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在上学期内办理转学,退还本学年学费的50%,在下学期内办理转学,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不予退还,住宿费一律退还。(周元 陈琳)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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