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后捐遗体 烦恼几箩筐
-子女如不同意,意愿没法实现
-无偿捐出遗体,运费还要自出
-遗体作何用途,家人毫不知情
十几名学生共用一具遗体,甚至没有遗体进行临床教学,是目前众多医学院校师生解剖课上面临的尴尬。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人体解剖教研室主任初国良说,广州市遗体捐献的缺口很大,他们呼吁更多的市民加入捐献行列。
但是,市民对遗体捐献顾虑重重,热情不高。即便作为遗体教学的需求者、受益者———各医学院的师生,参与遗体捐献的意愿也较弱,报名者寥寥。
遗体捐献到底存在什么问题?近日,本报记者作了一番调查。
昨日上午,广州市红十字会在广州新塘华侨公墓的香园艺术墓区遗体捐献者纪念碑前,举行了一场“生命追思”活动,广州市副市长、市红十字会会长徐志彪以及相关部门代表和约200名遗体捐献者亲属在纪念碑前献花并三鞠躬。
据有关部门统计,从2000年广州开展志愿捐献遗体工作以来到2009年2月,领取申请表确认捐献遗体的市民有1000多人,目前实现捐献的共有130人。
广州市红十字会副会长、秘书长欧阳炳惠说:“在遗体捐献方面,目前的确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我们近期将联合民政等部门就这些问题要进行一次讨论,希望尽快解决。”
门坎1
死者身体权由谁支配
2000年11月颁布的《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规定:“捐献人填写《申请登记表》时,应征得所有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如捐献人要求公证的,可以到市或区公证处办理公证,并将公证副本随同《申请登记表》交登记接受站。”
按照规定,志愿者若想捐献遗体,必须获得所有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在民事法律中,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一个人有遗体捐献的意愿,但不能由自己说了算。死者是否享有自己的身体权?是否可以将捐献人填写申请表时的捐献心愿作为死者的遗嘱来进行?一定要征得直系家属的同意,是否侵犯了捐献者的基本权利?
按照现行规定,显然不能!
有法律界人事指出,遗体捐献是一种赠予行为,其继承人应当遵照被继承人的遗愿履行捐献协议。但协议捐赠的是特殊物,且协议须等捐赠方主体消失后,由第三方履行,所以不能认为遗体捐赠协议具有公益性,或者经过公证就一定具有强制力。
而事实上,已经填写好《申请登记表》并已由直系家属签名的捐献人去世后,因家属反悔而致使捐献不成功的例子有很多。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已有些地方如上海等修订法规,最终确定了捐献者的志愿原则和近亲属推定同意的原则,即捐献者生前有捐献志愿的,无须征得子女同意,只须委托执行人捐献遗体即可;若捐献者生前没有相关志愿表示,近亲属如果全部同意也可以实现捐献。但在广州,子女的话言权大过捐献者。
门坎2
尸体运输费由谁承担
广州的《办法》中,关于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手续中有条规定:志愿捐献遗体者去世后,应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同时由执行人通知殡葬部门收运遗体,然后与登记接受站商讨接受遗体事宜,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运送到登记接受站。
根据此条规定中“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直接运送到登记接受站”,应可理解为捐献者遗体的运输不用家属或执行人员方面操心,但事实上,目前遗体捐献志愿者去世后,为其举办追悼会、遗体告别仪式结束前产生的费用,要由捐献者家属承担,而接受站只承担由殡仪馆至登记接受站的运输费用。
这尤其体现在广州的周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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