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起,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昨天,2009年北京市基础教育领导干部工作会议发布此消息。此举将对推进教育均衡化、解决学校收取择校费等问题起到有效推动作用。
按照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本市将缩小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收入差距,保证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为在山区和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提供补助津贴。这是启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以来的一项重要内容。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各级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大对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禁止自行发放奖金,意味着学校收取择校费用失去了“合理”的说辞。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对中小学择校情况的大规模调查结果表明,中小学生择校行为主要发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的平均费用超过2万元,择校费已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家庭教育支出和家庭经济负担。“17%的重点校将其用于发放教师的福利。”
为了保障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本市将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市区两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都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昨天上午,北京市教委公布了2009年工作思路和要点,其中之一是高水平普及15年基础教育(学前3年,义务教育9年,高中3年),并重点主抓教育资源、学校的均衡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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