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的《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对“异地借考”做出了新的条件限制,即考生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并满足其他相关条件,方可申请异地借考。
允许考生异地借考,相比以前不让外地户籍考生参加本地的高考,显然是前进了一步。但是具体的新规设置了许多的条件,又让人很难高兴起来,预期的喜悦大打折扣。
首先,异地借考的一个大前提是两地的试卷必须相同,自主命题的省份外地考生不能借考。仅这一条,就将大多数的考生挡在了门外。目前,全国实行自主命题的省、市、区已达16个,考生人数约占全国考生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另外,在这16个省、市、区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四川、陕西等是外来人口较多的省份。仔细算一下,能享受这项新政的考生实在是少之又少。目前,异地借考只能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生效,其作用也就非常有限了。
其次,试卷相同地的考生虽可借考但也有限制。因公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其工作或学习地借考的,并且要经过各道程序审批。外地人员长期因公在外的无非就是一些驻外办事处,一些聘请的高级职称人员,这些人毕竟是极少数,而大量的是因私的外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有的农民工子女从小学到初中到高中在一个地方十几年,可是到头来还得回本地去高考,回本地不仅费用成本高,而且又误时,给农民工及其子女带来很大的负担。
再次,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这既有两地评阅尺度不统一所产生的弊端,又会使借考生因与借考地本土考生同在一地学习考试,而录取分数线悬殊产生心理落差。
从这个意义上讲,允许考生异地借考,教育部只是走了形式上便民的一小步。此新政看上去很好,但很难让大多数考生得实惠。 作者: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