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重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首次在其官方网站通报了6位公务员和教师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没有说普通话的情况,被曝光人员主要涉及学校的领导及相关执法部门负责人。(2月24日《重庆时报》)
虽然这个通报是“人微言轻”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通报的,但因为没说普通话就被通报,对这6位干部而言怎么着也是一件不爽的事情。前一段时间,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认为央视的CCTV台标的书写不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果闹得自己灰头土脸:人家央视根本就不以为然,而且公众多数以为这个管理司是多此一举。结果呢,央视依然CCTV着,这多少让这个“管理司”有些尴尬吧。这次重庆语委的“发作”,我以为是很有些“血性”的。
从语言学和社会文化角度来说,方言是地域特征的一种标志,仿佛成为一个地方自我广告的名片。方言在形成地域文化方面的贡献,是自不待言的,“乡音”甚至成为一种地域认同的重要元素。因此,一个人说方言,是一种本能,也是一种权利。有些地方,用方言播报新闻、用方言来给电视剧配音,收视率之高出乎想像,这似乎更能说明方言的“感召力”。因此,有不少人就据此认为重庆语委“吃饱了撑的”、“多此一举”。
真的是多此一举吗?恐怕不然。
方言毕竟是一种地方性语言,普通人在一般场合下说或许会令人觉得亲切,但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在面对更广泛的社会公众时依然一口方言,恐怕就有些失当。 2000年10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教师,在公务场合必须说普通话,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公职人员与其他职业人员的职业定位不一样,在工作语言的使用方面,应该尽可能使用普通话,避免因使用方言而给公众带来不便。公职人员所处理的是公共事务,往往关涉公共利益,说普通话,不仅是为了沟通方便,更是一种职业规范,是保障公共利益的第一步。
因此,上述6位公职人员,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没有说普通话,其实是违反语言文字法的。对他们的通报批评,与其说是一种惩戒,还不如理解成一种引导,一种规范,一种普及和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具体实践。
在日常生活中,类似于语言文字法这样的“强制力较弱”的法律,往往落实得不很理想。在许多地方,明显违反语言文字法的比比皆是。比如,在2月19日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一位要员即以一口流利的四川话贯穿全场。这种法不责众的惯性,消解和弱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重庆语委的这种强调,让不少人觉得“不可理解”,这一事实反而凸显了语言文字法在现实中的可有可无,而这正是问题的要害之处。小处不可随便,与公共事务有关,任何轻忽和懈怠,都可能慢慢形成和固化一种对法律的不自觉的轻慢。(肖余恨 作者系媒体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