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为“零工资”担忧——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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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必为“零工资”担忧
2009年02月16日 17:19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日前,在义乌人才市场,一些大学生打着“零工资”口号求职。在人才市场上转了一圈,记者发现,像小吕这样求职心切而考虑接受短期“零工资”就业方式的大学生正在增加,他们大多想通过这种方式来换取宝贵的工作经验和就业机会。

  乾羽(教师):“零工资”是必要“实习”成本

  “零工资”就业的实质是实习。从关系上讲,资方不需要给“就业者”发工资,办理各种保险,劳方也会心甘情愿地放弃这些作为一个劳动者可以享有的权利。从目的上讲,“就业者”的目的只是为了锻炼自己,获得行业经验,为以后的发展打下基础。这种行为不是实习是什么?

  “零工资”就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它可以让那些暂时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获得接近工作的机会,这种接近显然比远离要好得多。与失业相比,这种名义上的就业也算是一种次优选择。

  判断一种事物是好是坏,需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去思考,判断“零工资”就业也是这样。

  叶祝颐(教师):“零工资”无关“知识贬值”

  大学生就业遭遇“寒冬”,愿意“零工资就业”除了金融风暴的影响外,实际上暴露出了当前高等教育的一些积弊。

  当前人才结构与产业结构发展不平衡,人才浪费的问题突出。大学生虽然学历层次较高,但是由于目前大学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之间存在结构性失衡的矛盾,导致大学生往往没有从事与其学历相适应的工作,坊间流传的“专科生、本科生干中专生的活,研究生抢专科生的饭碗”就是证明。大学生愿意“ 零工资就业”,并非简单的知识贬值问题。

  近年来,高校大量扩招是不争的事实,不仅本专科生规模大增,不少学校研究生招生规模还超过了本科生。大学生的数量是上去了,但是师资力量没有同步跟进,高等教育质量严重下降,读大学学不到真本事,这才把大学生逼到了“零工资就业”的墙角。

  王勇(记者):不必为“零工资”担忧

  说是“零工资”,其实这个词已经不为陌生,2003年就已经有大学生开始“零工资”求职了。而毕业于那年的笔者就有一位同学在当年通过这种方式进入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如今通过自己的刻苦学习,已经成为所里的律师骨干。因此面对“低起薪时代”的到来,奔波在求职路上的大学生不必过于担忧。

  武洁(医生):“零工资”会吓走招工的

  要价降低以致甘愿“零工资”就业,与其说是大学生在主动顺应市场,倒不如说暴露出大学毕业生就业自信的缺乏。事实上,劳动力的价值当然应该由价格来体现,因此,只要大学毕业生拥有一技之长,愿意吃苦耐劳,具备创新与创业的精神,那么,即便经济形势再差,大学生身价再降,也不至于一文不值,大可不必自降身价到“零工资”去委曲求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面对愿意“零工资”就业的大学生,恐怕反倒要心中犯嘀咕,并继而怀疑应聘者的能力与水平,想起“便宜没好货”这句颠扑不破的真理来。

  许朝军(公务员):“零工资”是违法的

  这种“零工资”就业的态度可以理解,在现实中却行不通。首先是这种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在相关劳动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凡用工关系成立,就必须签订用工合同,但这个合同必须标明与劳动对应的报酬,否则就是无效的。所以“零工资”就业是无法签订用工合同的,自然也就是违法的用工和就业行为。其次,虽然表面看来大学生增长了实践经验,用工单位减少了开支是两相取悦,但在实际行为中,同工无薪或者用工中出现纠纷争议,往往就会引起双方激烈的矛盾冲突,一些矛盾的激化还会导致意想不到的结局,比如出现工伤无法善后、失误无法追究、违反工作纪律难以制约等等,不管是对就业者还是对用工者而言,都是一枚苦果。

  张成浩(职员):“零工资”思维不可长

  首先,“零工资”就业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廉价推销自己、为自己积累经验和攒得资历的同时,也给其他求职者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大学生就业市场。试想,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有两个大学毕业生站在企业的面前,一个是不要工资白劳动;一个是要工作报酬的,我想大多数企业的老总会选择前者。

  其次,抱着不要工资只要工作的愿望来求职,往往会被惟利是图的企业利用。有专家分析指出,一些大学生固守传统的择业观,促成了“低工资”甚至“零工资”就业。

  再者,大学生“零工资”就业还会助长当前“读书无用论”思想的加深和蔓延。试想,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还不如那些农民工挣的钱多,甚者还有很多大学生连工作都找不到。这样,家长们培养孩子上大学的钱岂不是白花了吗?此时,人们不免要怀疑上大学的必要性,甚至会出现新的“读书无用论”思想。

  李甘林(职员):政府对“零工资”不能坐视

  具体说来就是,既然按照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的相关解释,大学生毕业后进入用人单位就是劳动者,即使是“零工资”就业也一样,劳动关系双方必须签订合同,且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零工资”就业一旦成为事实,肯定违反《劳动合同法》。

  为了保障“零工资”就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被架空,各地劳动执法部门是否可考虑出台这样一些应对举措呢?比如,要么就不鼓励、不赞成大学生“零工资”就业,要么在大学生与用工企业达成用工意向或签订协议之后,让大学生们将协议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者以此为依据,对没有按照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实行经济处罚。

  来源: 青年时报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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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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