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记者昨从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我省农村独生女孩,有望享受在高考中加分的优惠政策。据悉,加分幅度可能为5分至20分不等。(见2009年2月1日的《楚天都市报》)
湖北省将给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无论政策有多好,但有一个问题却摆在我们面前:只给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明显会造成男女不平等。如容易造成农村独生女和农村独生子之间的不平等;容易使城市独生女倍感不公平等等。
试想想,同是农村独生子女,在高考升学面前,独生女为什么要比独生子高尊?为什么只让独生女而不让独生子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这与《宪法》中“男女平等 ”的法律规定相符吗?再想想看,同是独生女,同样是响应了国家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为什么农村独生女可以加分,城市独生女却另当别类?这是不是一种新的歧视、新的不公?都值得打个大问号。
也许制定这一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破除农村“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给农村女孩更多的发展空间。殊不知,给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实质上是在给农村独生子和城市独生女减分,明显不公。因为高考竞争是十分激烈的,差一分,或者考不上某某大学,或者要多付出几千元、上万元的代价,这无疑会增加一些贫穷家庭的经济负担。因而,对此种做法。部分农村家长和城市家长肯定会有意见、报不平,认为这是对农村独生子和城市独生女的歧视。毕竟,这种做法违背了教育资源分配的社会公正性。因为在现行的高考教育资源分配上,应该是“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而给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不给农村独生子和城市独生女高考加分,等于是相对剥夺了同样属于学生身份的农村独生子和城市独生女应享的公平权利,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何况,我国的《教育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也就是说,农村独生女能够享受某种高考权利,农村独生子和城市独生女也应该享有,否则,就有违《教育法》之规定,彰显了高考招生的不公。
按理说,给农村独生女加分,是对农村家庭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一种认可与奖励,但这种认可与奖励也应该一视同仁;否则,只给农村独生女加分,是不是说,农村的独生子和城市的独生女就没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事实上既然是独生子女,无论是农村的还是城市的,都已经遵守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既然都遵守了,为什么奖励时却厚此薄彼?
当然,由于观念、经济等因素,女孩从一出生就处于一种“天然劣势”,她们自己和她们的家庭还要承受一些显性和隐性的压力,甚至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政府应该对她们予以更多的关怀。但这种关怀决不能建立在伤害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决不能建立在牺牲一方利益的基础上,决不能建立在牺牲男女平等法规的基础上。否则,无论出发点是多么多么的好,都是好心办不公平、不公道之事。毕竟,好心办不公平、不公道之事,是“兔子的尾巴——长不了的”。
作者:玫昆仑(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