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一些大学生在求职中打出了“不要报酬,只要三个月试用期”的牌子,个别地方竟然出现了群体性的“零薪酬”行为。其实,早几年就有了“零薪酬”的新闻报道,只不过现在更为严峻更为普遍罢了。
到底如何看待呢?以我拙见的确不妥。因为它和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可见,劳动者——包括刚刚走上劳动岗位的大学毕业生——只要完成了劳动任务,就应当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无论是自觉地拒绝工资或者是有意地不付报酬,都和法治精神相去甚远。再者说来,大学毕业生一旦进入单位工作,就和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权利,而公平是合同的基本诉求。有“劳”没“获”和有“获”不“劳”,都谈不上公平也谈不上正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便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签了“零工资”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同时列举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中,就包括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由此可见,“零工资”会让用人单位陷入既不仁又不义的尴尬地步,失去道义、失去信誉和失去人心。
难就难在,“零工资”产生于就业非常困难的形势之下,它也是弱者一种无奈的选择。诚如有些大学生说的,求职时发现一个岗位经常会有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竞争,自己的专业又不热门,需求太少,只能变通一下,要不很难找到工作。可他们是否想到,这种“让步”,最终会让自己的群体利益受损。试想,在不增加就业岗位的前提下,零工资顶多只能解决用谁和不用谁的问题,并不能解决就业的根本困难。而且这种“就业”,只能以降低劳动报酬为代价。说穿了,是一种只顾眼前一己私利的“绥靖”思想,实行起来既不利己,也不利人,应当明确制止。(雷钟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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