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出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评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明令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其实,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是什么新规定,早在1997年8月7日原国家教委修订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就要求教师“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而“有偿家教”就属于 “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之列,11年过去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再次重申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只能说明这种现象依然存在,而并未“禁止”住。
有偿家教为何屡禁不止?很简单:有市场!为什么有市场?因为分数!在目前高考的指挥棒岿然不动的教育体制下,分数还是硬道理,而在这种仍然是分数挂帅的考核环境下,一些家长为了让孩子能在有限时间内“赢得”更多分数,不惜将孩子赶上“家教快车”。在这种情况下,教育主管部门只靠一纸行政命令就想禁止住有偿家教,显然是不可能的 ,笔者甚而听到这样一种说法,有些地方的教育主管部门私下认为,老师搞有偿家教对提升学校和该地区的升学率有帮助,所以对教师搞有偿家教采取的是“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禁止起来自然是“雷声大、雨点小”。细想起来,还真没听说过哪个老师因为搞有偿家教被处罚过,因此,这样的“明令”在笔者看来,只具倡导意义而无实际作用。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尴尬现状呢?答案是堵不如疏, 明令禁止不如有效规范。潍坊市曾出台这样的政策:在职教师可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在校内外为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或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有偿兼课,从事有偿家教需向学校申请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严禁为本校任教班级学生进行有偿家教。这种做法正视了教师作为个体,有着正当的私利追求这一客观事实,也尊重了市场,并且利于把这种偷偷摸摸的做法规范起来,笔者认为有一定可取之处。而严禁为本校任教班级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则杜绝了教师“以权谋私”,避免课上怠工、课下“用功”的不正常现象。(关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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