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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学历效力应由谁认定?

2008年10月09日 06:10 来源:信息时报 发表评论

  近日有媒体称,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将“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删去,意味着“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对此,中央党校有关人士称“语句删除不等于明确否定”(《南方日报》10月8日)。

  因为党校工作条例删除了相关规定,而得出“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的结论,显然有些武断。在笔者看来,党校工作条例删除党校学历效力规定,其意义不在于党校学历还是否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而在于中国共产党通过党内重要条例进一步厘清了党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权力界限,是促使政府相关行政权力归位的重要步骤和举措。

  按照党政分开的理论原则,发展和管理教育事业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党则只能对党的成员实施与党性有关的教育。因此,严格来讲党校教育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党的文件不应规定党校教育学历是否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的内容。国民教育的类型及具体教育形式,以及国民教育学历的不同效力,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由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也就是说,一个国家任何教育机构的学历效力均应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来认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是明显越权的。新的党校工作条例删除相关规定,既体现了对教育法的尊重,也体现了对教育行政权力的尊重。

  关于党校学历效力的争议已经持续20年,对学校学历效力,教育及相关政府机构一般采取不予承认的态度,而党的组织部门则采取内部承认的做法。这意味着,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各行其是的问题,以至于党校学历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系统有着截然不同的效力。

  此前党校学历效力的不同,问题的症结恐怕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原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上述规定上。因为这一规定给党内组织认可党校学历效力提供了直接而有力的党规依据,从而使它们在具体的执行中可以与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分庭抗礼。新的党校工作条例对此规定的删除,让党内组织认可党校学历的国民教育待遇失去根据,有利于教育学历效力的归口管理,是相关权力归位的第一步,我们期待由此结束长达20年的党校学历效力之争。

  (作者李克杰系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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