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即将修订。——教育部日前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将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引人关注的是,“保护学生安全”这一条被首次加入其中。舆论普遍认为,该内容的加入与最近在坊间讨论得沸沸扬扬的“范跑跑事件”相关。
(6月26日《新闻晨报》)
教育部发言人对“范跑跑事件”的评价是:可以不崇高但不能无耻。用“无耻”来评价“范跑跑”是否合适,姑不具论;但是教育部欲重新修订师德规范,并将“保护学生安全”纳入其中,目的之一大概正是为了让教师“不无耻”,从而保护住这一教师职业的底线道德。
事实上,教师有义务尽己所能地保护学生安全,在这轮关于“范跑跑”事件的大讨论中,早已基本达成社会共识。就连“范跑跑”本人,后来似乎也并不反对这一点,而只是强调“教师没有义务为保护学生而献出生命”。换句话说,有义务保护学生安全是无需争论的,分歧只在于对这一义务的履行程度的要求理解不同。
在我看来,“保护学生安全”之于教师职业,本该属于一种德性伦理,即以个体的德性为自因的伦理。正如这次地震中那些奋不顾身保护学生的教师那样,完全是一瞬间主动的、自律的、自发的道德行为。可惜,这种内在化了的道德在我们的社会里还远远未能普及到理想的状态,所以就需要回过头来借助规范伦理的外在力量加以约束。这也正是将“保护学生安全”纳入师德规范的起因所在。
但是,我们也该看到,“保护学生安全”光靠师德规范仍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师德规范没有强制执行力,也没有配备相应法则。教师职业道德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毕竟不能等同于法律。另一方面,师德规范不如法律内容那般具体、明确、肯定、严谨,从而很容易被架空。不妨设想“保护学生安全”在地震之前已经被纳入师德规范,而“范跑跑事件”依然如现在的情形原样发生,恐怕值得争论的空间一点也不会比现在小。比如,是否会“为保护学生而献出生命”总要等到事后才能知道,预先的“判断失误”就大可成为事后逃避责任的借口。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升华。“保护学生安全”不仅要纳入师德规范,更应该纳入法律规制。根据学者的观点,道德可以区分为“追求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是“与人的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得到充分实现时人的道德”;而后者是指“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里作为一个人所必须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品德”。“保护学生安全”之于教师,当属“义务的道德”无疑,因此大有法律化的必要。 (盛翔)
【不同声音】
“师德令”纯属多余
孙杰
1997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的第三条规定:“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于“爱护”两字,《现代汉语词典》作出这样的解释:爱惜并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在新修订的《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加上“保护学生安全”一项,纯属多此一举。
毋庸置疑,教育主管部门要在新修订的《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加上“保护学生安全”一项,是事先受到“范跑跑事件”的“启发”,是教育主管部门爱生心切才出此下策。但我们更应该客观地看清问题,“范跑跑事件”纯属个案。四川汶川地震,除了范美忠外没有第二个老师是丢下学生不管的,相反,有着为数不少的为了保护学生而牺牲的“谭千秋”、“瞿万容”,“周汝兰”老师,也有数不清在保护学生时幸免于难的老师,很显然。
如今,因为“范跑跑事件”而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里加上一条冷冰冰的“保护学生安全”的“师德令”,多少让人觉得是对地震以及之前或之后的许多老师保护学生事件的嘲讽,难道他们用血的代价还不足以诠释“爱护全体学生”中的“保护”意义?
教师对学生的爱纵然离不开规范的师德,但更多的是教师个体内心的善良本性,毕竟对于自己的晚辈,没有多少人的本能里就充满了排斥感,没有多少站在讲台上的人看着台下稚气而阳光的脸却不心生慈爱,更没有多少人在与自己朝夕相处的孩子们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不挺身而出,而这些爱的本身已经远远超越了一条“保护学生安全”“师德令”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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