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打击考试舞弊需上升到法律层面
2008年06月14日 06:02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6月8日下午,湖南发生高考舞弊案,作案人员(多名教师)先是用无线摄像头拍摄试题并传送到宾馆,然后利用大功率无线电发射台把答案传进考场。(6月13日《广州日报》)
为规范考试,杜绝考生作弊,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等都有禁止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关于作弊的后果,有取消考试资格、通报批评、开除学籍、记入档案等不尽相同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多属于“自行规定”或“地方规章”,缺乏法律依据,且后果各不相同,使其缺乏普遍约束力和震慑力。
诚然,今年教育部强调在高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或替考的考生将取消当年统考成绩,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但是,如果不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这些措施的惩戒和震慑作用仍有限。
相比之下,2006年12月,陈静拿出1万港币“笑纳”任课教师戴晖辉,以索取试题集答案,最终换来贿款被法院裁判充公,虽作弊未遂但仍要坐牢6个月;2004年5月,美国执法部门在13个州以及首都华盛顿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指控成立后,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的处罚。
有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在法律层面对考试舞弊行为作出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并采取更严密的惩罚措施。
□陈霞(四川 律师)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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