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高考临近,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的一条新规格外引人注目:凡按考生志愿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考生,下一年度录取时可能因诚信缺失而不予录取,后果由考生自负。(5月9日《大众日报》)
历年的高考录取中,考生因为各样的原因不去学校报到,不仅让学校蒙受损失,让其他考生失去被录取的机会,也是对教育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对录取后不去学校报到者进行相关的惩罚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但限制其参加来年高考,则是对考生参加高考权利的剥夺,未免过于严厉,容易造成新的教育不公平和不公正。更重要的是,教育主管部门与高校必须认识到,“录取不报到”本就是考生权利。考生参与高考以及受教育的权利永远是第一位的,“考生选择学校”的权利必须受到尊重。
随着近年来高校之间竞争加剧,以及留学生增加、港校进入内地招生等因素的影响,相信“录取不报到”的人数将有增无减。此外,还有一些学生进入大学学习了一段时间后,因为各种原因而退学重新参加高考。这充分说明,考生选择学校的自由度正在大大增加。
尊重考生的自由选择权,实际上是一种打破高教垄断、促进学校之间竞争的可能途径。如今,在高等教育逐步走向平民化的同时,公众开始掏钱买教育,既然是“买卖”,就得物有所值。况且,越来越多民校、港校以及国外高校已经投入生源争夺,考生选择意识的逐渐提高也就是当然之举,实际上这对高等教育的发展也是大有裨益的。
据旅美学者薛涌介绍,在美国,一个高中生可以申请无数学校,最后手里拿着五六份录取通知也不新鲜。因此即使像哈佛、耶鲁这样的名校,每年的报到率也只有70%。如果按照国内的算法,耶鲁一年要浪费560多个招生指标。他认为,美国高校间的生源竞争实际上是尊重了学生的选择权。有选择才有自由和竞争,国内高校如此殚精竭虑限制考生的选择权,是否是一种害怕竞争的表现呢?(陈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