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课堂上给学生拍录像、没收学生的手机并翻看学生的短信,老师陈海的这些行为,让他试用不到两个月,就被学校口头解除了聘用关系。陈海认为学校应该支付给他合同补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并要求校长在全校师生面前向他道歉。但是,他的这些要求均被学校拒绝,为此,他将学校告上了法院。
课堂上给学生摄像
去年9月中旬,陈海(化名)应聘到南京某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因为学校不知道陈海的教学能力如何,就和他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当时并未订立合同。
虽然学校对陈海抱着很大希望,但是,陈海的表现却让学校“叹为观止”。原来,陈海在课堂上除了上课之外,还用摄像机给学生拍DV,并跟学生们高谈阔论,如果哪个学生能达到他的要求,他甚至会“赏赐”学生们在课堂内睡觉。这些话也一并录在了他拍的DV里面。
据学校称,除了在课堂上拍录像,陈海还将学生手机没收,并擅自查看里面的手机短信,在课堂上,陈海已经无法控制课堂秩序。
被学生举报遭解聘
陈海的这些举动,很快引起了学生们的反感,他们认为老师给他们摄像和查看他们的手机短信,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为此,有些学生就向校领导反映陈海的种种作为。
校领导在接到举报后,很快对这些事情进行查实,同时,他们也评估了陈海的教学质量,并认为陈海的教学计划肯定完成不了。去年10月底,综合多项因素考虑之后,学校认为陈海不符合一个合格老师的标准,就以陈海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口头解除了双方的聘用关系。
被解聘之后,陈海觉得学校的做法让他很没面子,也让他在学生面前丢人了。便向仲裁委提出仲裁,除了让学校赔偿他精神损失费和道歉外,还要求学校支付两个月社会保险、解除合同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今年一月,仲裁委作出裁决,学校向陈海支付两个月社会保险和加班费1000多元。驳回陈海其他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份裁决,陈海并不满意,他很快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给付解除合同赔偿金、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并要求校长在学校全体老师和他所教的两个班学生面前宣读对他的书面道歉声明。
法庭上,学校方面表示,他们没有过错,所以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失费和赔礼道歉。同时,学校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要求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给经济补偿。
法律提示
江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劳动法》规定,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而陈海在工作中的行为,说明他不符合岗位要求,所以学校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须提前一月通知,也不需要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同时,法院认为这不是侵权案件,所以陈海要求精神损失费和赔礼道歉,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海的诉讼请求。 (作者:李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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