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强奸幼女60余次 猥亵儿童百余次判17年
2008年03月03日 17:03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近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师强奸猥亵女学生案件,被告人方某依法被判重刑。
被告人方某现年49岁,系无棣县某村小学教师。2008年1月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年2月无棣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至2007年11月间,被告人方某在某村小学某班担任班主任期间,以各种借口多次将女生叫到其办公室实施奸淫或猥亵,被其强奸或猥亵的女生年龄均未满9周岁。对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对幼女实施奸淫60余次,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方某猥亵儿童100余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
被告人方某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的代理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使被害人的精神造受巨大的伤害,致其无法正常学习、生活,被告人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严惩,被告人应赔偿其经济损失,该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被告人方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800元。 (盖睿 马志强)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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