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闭幕的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条例在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同时,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校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者将其作为编班依据。县(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促进教育资源均衡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也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根据规定标准招收学生,编制班级,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
另外,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公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学校、教师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以及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条例还规定,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演出、庆典等活动。
根据条例,我省将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必须经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同时,政府应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差距。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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