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遭遇法律"真空" 管理法规出台刻不容缓——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教育新闻
    学生实习遭遇法律"真空" 管理法规出台刻不容缓
2009年07月10日 14:16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相关阅读:大学生实习,会不会变成廉价劳动力?

  专家结合《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征求意见稿)》大声疾呼——

  学生在实习中,即使认为遭遇到种种明显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行为,也难以找到维权的依据和部门———薛珍珍的经历,从一个侧面真实反映了目前学生实习遭遇法律“真空”的现状。恰好,具有填补这一“真空”意义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昨天,广东一些知名的劳动法专家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大声疾呼:广东相关条例出台刻不容缓!

  学生权益被侵学校应当交涉

  一天工作12小时,严重超时加班,企业早已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标准。中山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巧燕客观地指出,如果单位安排实习生这样做,按照目前的法律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原因是劳动者可以以企业严重违法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补偿,但实习生没有毕业,不算“劳动者”。

  黄巧燕认为,广东《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40小时、日实习时间超过8小时、周连续休息时间少于两日,同时也应更加明确,学生遇到这种情况应向学校投诉,由学校与实习单位交涉,并对学生的实习单位作出相应调整。学校不作为,应承担明确的法律责任。

  法规应该明确学校不得获利

  名为实习,实际上长年累月干的是重复性的简单操作,也不合理。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步林认为,社会上有不少企业就是钻这样的空子,与一些学校联手将学生变成廉价劳动力,既不用付太多工资,又减少了社保等支出。

  王步林说,目前广东《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明确,顶岗实习要有合理报酬,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当期人数不得超过在职职工人数的30%。不过《条例》还应进一步明确,实习内容必须与学习相关,不能是长期的机械性重复简单劳动。对学生的实习时间长短也应明确,不能允许学生在校期间“实习”的时间反而占了主体。特别是要明确学校不能在组织实习中从企业获利,以此来斩断将实习生变廉价劳动力的经济动因。

  企业如果违法学生有权离开

  实习生因各种原因不愿在学校联系的单位实习,然而学校与单位订有协议又不允许学生离开,由此学生担心自行离开拿不到毕业证———对于这种现象,黄巧燕建议,如果学生发现企业存在违法、没有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属于不适合实习的岗位等情况,广东的《条例》应该赋予学生可拒绝继续实习并离开岗位的权利,而学校也不得以此为由影响学生毕业、就业等。当然,如果学生随意离开,学校可以按教学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教育部门管理不能含糊

  学生如果觉得在实习中遭遇不公,该向谁去投诉?黄巧燕说,实习主要涉及到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应该重点明确教育部门及劳动部门的管理责任,不能含含糊糊。王步林也认为,目前就是由于法律没有授权劳动部门查处实习中的违法劳动标准行为,造成劳动部门难以介入,广东出台的《条例》,对此应进一步明确规定。

  出现意外伤害单位学校兜底

  在实习中,如果学生出现意外伤害,该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

  黄巧燕认为,广东的《条例》征求意见稿只规定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还很不够。可以考虑规定,如果学生顶岗实习中受到意外伤害,应参照工伤赔偿的标准,如果购买的原意外伤害保险不足以赔偿,则应由实习单位补足。王步林则认为,为了促使学校切实承担起责任,建议不足部分应由学校补足。

【编辑:侯冬华
    ----- 教育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