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征求意见稿)》昨起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www.fzb.gd.gov.cn/)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应有专项资金保障学生实习、见习,国家机关和国企等应按照职工比例接收实习学生。
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广东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学生实习与广东户籍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广东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性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户籍的此类学校毕业生见习,也将依照该条例执行。省外学校学生在广东行政区域内实习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未实现就业可参加见习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障学生实习、毕业生的见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提供帮助和便利。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
目前,不少企业主动建立实习基地,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不少鼓励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为建立实习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提供资助;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学生实习达到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青年职业见习制度 ,并将毕业生见习纳入青年职业见习制度。本省户籍的应届毕业生未能实现就业的,可以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参加见习。
禁止中介组织实习见习
针对目前学生实习比较随意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与损害赔偿的约定。
为保护实习学生和见习毕业生的权益,征求意见稿作出多项禁止性规定:不得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见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等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周实习(见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连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两日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实习、见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进行。
顶岗实习应付合理报酬
实习单位是否应为实习生支付报酬?征求意见稿规定,学生在实习单位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向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实习单位、学校应按时足额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补助,不得拖欠、克扣。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当期接收实习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实习协议确定的投保人,应当及时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
见习毕业生应拿生活补贴
对保护见习毕业生的权益,征求意见稿也作出多项规定:见习毕业生应该拿到生活补贴,并在见习协议中作出约定,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不高于120%,由见习单位和见习地人民政府提供;见习单位应当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免费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人员一旦被见习单位录用,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专项资金保障实习见习
征求意见稿作出多项规定,扶持和鼓励实习、见习:
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岗位信息。
各级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实习和见习的指导、培训和补贴等。各级政府还应当按照规定,从政府有关就业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这些支出。
引导和鼓励建立实习基地、见习基地,对基地有关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优先予以扶持;对实习基地、见习基地依法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过提供见习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接收应届毕业生见习。
对企业接收学生实习、见习并支付学生实习报酬、见习补贴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中介组织实习一人罚一千
征求意见稿指出,学校违反规定,有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拖欠、克扣实习报酬、实习补助的,不按照协议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行为,拒不改正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习、见习单位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实习,或安排学生、见习人员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见习等,除责令改正外,还要按照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的罚款。
通过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见习的,由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委托单位、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按照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罚款。(崔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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