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防震减灾工作已基本形成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相结合的体系,但也存在部分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达不到设防要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较少、市民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较弱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解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草案)》。
提高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是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办法(草案)》中规定了此类建设工程应按照高于本市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但有委员提出,草案没有明确提高的具体幅度,不易操作,建议参照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办法(草案)》规定,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扩建、改建时,应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而今年4月发布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政府从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和抗震加固,为此,委员们建议,对中小学校舍的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作出特别规定。
《办法(草案)》还明确规定,破坏建筑物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的,由市或区县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报记者 王海燕 实习生 沈丽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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