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5月31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我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
通知要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严格遵守证书颁发的有关规定。对招收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的学生,只有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全部课程后,由主考普通高校颁发并经自学考试办公室加盖印章后,方可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学校不得自行颁发具有学历证书性质的证书。招生简章应实事求是载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招生专业、发证性质、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等,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其词、弄虚作假。严禁缩写学校名称、改变办学层次,以及任何形式误导性的诸如“专升本 ”“3+1”“2+2”等模糊不清的招生宣传;严禁擅自改变办学类型,将自考助学、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等不同类型的教育混同于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向未填报本校志愿、未上线的考生承诺办理统招电子档案投档录取等事宜。
通知要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委托、承包给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招收自考助学和其他形式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必须将办学性质等有关内容向学生或家长公示,并与学生签署协议。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或其他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规模,必须与学校具备的办学条件相适应,原则上应“一校一址”办学,不得在批准办学区域以外设立教学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陈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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