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妍)鹤山某小学一名二年级学生16日晚发生坠楼身亡事故,事件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记者昨天从多个部门了解获悉,公安、检察机关、教育等多个部门已介入调查。据悉,身亡学生是自杀或意外坠楼目前还是个疑问。有关部门在这起事故中是否需要承担单位责任,检察机关仍未最后定性。
事件:二年级学生留堂时坠楼身亡
16日,鹤山某小学一名二年级学生因调皮被留堂时坠楼身亡。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孩子是二年级(2)班的一名学生,母亲是湖南人,父亲是四川人,出事当天是16日下午。
16日下午,该名学生和几名同学一起在课堂上喝牛奶、饮料,大声喧哗。他们的行为违反课堂纪律,影响课堂正常教学秩序。由于这几名孩子在学校表现一贯是调皮捣蛋的,因此老师就将孩子们留堂,等待父母亲来认领,顺便向家长通报孩子们在学校的表现。
当天下午大约5时30分,出事学生的母亲如约来到课室。在老师逐个和家长们谈论孩子们在校情况时,还未轮到的出事学生和母亲站在走廊等候;当时,出事学生站在栏杆边,不时扭动身体。
突然间,母亲发出声嘶力竭的一声惨叫:“天啊!”随即昏倒在地。由于当时正值放学高峰,操场上顿时一片哗然,“有人跳楼了。”闻讯赶来的老师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现场非常惨烈,孩子是脑袋先坠落地板的,医生赶赴现场后,当场宣布死亡。”该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母亲经历孩子身亡事件后,情绪非常激动,神情恍惚,经过紧急抢救后,虽无生命危险,但性情大变,口中不断念叨着,‘我的孩子’!”
事件进展:多个部门已组成调查小组
17日下午,记者来到鹤山该学校了解情况。记者上前与多名家长攀谈,从中得知“这所学校在鹤山当地是有名的小学,能进入该学校读书是不少家长的心愿。”一位王姓家长告诉记者,学生坠楼身亡事件已经在鹤山传开了。王先生说,课间时,学校都有派老师到操场上值班,提醒学生,尤其是调皮捣蛋的男孩子,注意栏杠高度,避免追逐打闹发生意外。“16日我得知此事后,立即回家教育我的孩子。”张小姐对记者说,“现在生活条件好了,孩子身高、体重都比10年、20年前的儿童要高、重,爱玩是孩子们的天性,学校安全设施自有其标准和依据,作为家长只能教育、教育、再教育自己的孩子了。”
记者实地调查中发现,出事学校的教学楼比较新,尽管教室是在二楼,因地势原因,孩子坠楼前站的栏杆位置距离地面高度大约相当普通楼房三层高的高度。去年下半年,江门市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安全隐患大排查时,该教学楼不在“黑名单”之列。
学校栏杆大约为110厘米高度,而身亡孩子大约超过130厘米的身高,死因究竟是自杀跳楼还是意外坠楼身亡,目前,公安、检察机关、教育等多个部门已组成调查小组,最终调查结果有待相关部门公布调查结论。
校园安全防卫设施是否存在滞后?
孩子的死究竟该由谁负责?鹤山该学校的事故又带给我们怎样的思考?
根据最新调查,我国北京、哈尔滨、西安、上海、南京、武汉、广州、福州、昆明9个城市的儿童身高和体重在30年间有了明显增长。
广东省关工委李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30年来,青少年儿童发育水平已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儿童生长发育标准,孩子们长得快,那么孩子到了学校里,学校里的安全防范设施标准是否“与时俱进”?校园安全立法方面是否存在滞后性?如果存在滞后性,是否引起教育部门重视?能否积极主动采取防患于未然的措施?如加装其他防护措施等。
专家意见:
家长和老师共同承担监护责任
就该起事故,昨天,记者采访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程刚。程刚表示,事件责任主要在于相关监护人是否尽到足够的保障被监护人安全的责任?
据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四条)。同时,即使学校的建筑设施符合安全标准,仍有责任防范、制止被监护人作出危险的举动。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儿童的摔落是发生在学校中,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有义务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因此学校教师应当注意到儿童在栏杆附近是有危险性的。此外,由于当时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母亲)也在场,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监护上的疏忽责任。
当然,如果走廊栏杆没有达到法定的安全标准,则不仅学校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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