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纵火案终审:驳回3名学生的上诉 维持原判
晋宁学生纵火案终审宣判了。3名状告晋宁县森林公安局和县林业局名誉侵权的学生再次败诉,昆明中院最终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不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驳回3名学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回放:毁林700亩 防火办主任殉职
今年2月2日中午1时,晋宁县昆阳镇三家村与二街乡栗庙村山岭接壤处突发山火,过火面积700亩。经过1100余人14小时扑灭大火。晋宁县防火办主任李昆朋在火场殉职。
事发后,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晋宁分局、晋宁县林业局对起火原因进行调查,晋宁县政府通报称,山火是3名学生到山上玩耍时丢烟头所致。昆明市纪委、市监察局公布调查结果:值班人员擅自脱岗是导致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并对晋宁县林业局局长等7名责任人进行问责。
事后,3名学生称,他们是在山火发生后才抽烟的,山火并非他们引起。而此事经过媒体报道后,自己身心都受到伤害,遂将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晋宁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和晋宁县林业局(以下简称林业局)告上法庭,要求道歉,并索赔精神抚慰金1元钱。
进展:3学生再次败诉
6月17日,该案在安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展开激辩。
安宁市法院认为,3原告无法证实他们无失火或者肇事的时间、空间条件,而公安和林业局的行为违法性也不能认定。被告依法进行刑事侦查或行政管理,新闻发布、回答提问均为正当行为,且未向社会披露原告的详细信息。据此,安宁市法院一审驳回3名学生的诉讼请求。其中一名学生杨鑫(化名)不服判决,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
记者昨日获悉,昆明市中院已下发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杨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公安和林业局在火灾之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只是将如何进行侦查和行政管理的工作状况向社会进行通报,并未进行与事实不符的渲染和描述,也没有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对杨鑫进行人身攻击或故意捏造事实进行陷害,故不存在侵权行为。
记者 李俊蓉(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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