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蕾通讯员刘妍)北京工业大学外语教师张薇(化名)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患病前,张薇已主动提出辞职并获得学校批准,但解聘手续尚未完成。因此,双方就是否已经解除聘用关系产生纠纷。本报对此曾经详细报道。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双方聘用关系未解除,判决北工大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薇2008年8月以后的病假工资,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
2007年1月16日,张薇老师向学校提交了《辞职申请》,并得到人事处同意。此后张薇即离校未再工作,但人事档案材料仍在学校。
2008年11月4日,张薇被北京安定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今年3月,张薇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聘用关系解除无效,要求学校支付其拖欠工资及治疗费。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聘用关系未解除,北工大不服提起诉讼。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是张薇所在工作部门的学院院长或是人事处的批示,均为学校内部机构决定,而非终止聘用合同书。因此,双方的解除聘用关系正处于解决中,而非已经完成。因此,无论张薇提出辞职申请时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未履行完毕法定程序,双方的聘用关系也并未解除。
另外,由于张薇在2008年8月25日被确定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因此学校应当从2008年8月25日以后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张薇的病假工资,并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