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要求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幼儿正常入托
近日,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公开征求对正在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首次提出今后托幼机构不得拒收“乙肝宝宝”。然而,一纸行政规定真能令行禁止吗?其他健康宝宝的家长有意见怎么办?
不能造成“更加不幸”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适龄儿童因是乙肝携带者而在幼儿园、托儿所招生时被拒,甚至有的托幼机构不管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一概不接收。近年来,不断有家长提出质疑,孩子感染了乙肝病毒本来已经很不幸了,如果再错失接受正常的学前教育的机会,则更不幸了。
此次卫生部在修订《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应由权威机构裁定
“卫生部的新规定对维护‘乙肝宝宝’是个福音,但可能在具体执行中遇到阻力。”上海市教科院早教专家乔梁博士担忧地说,单靠行政规定恐怕还不能完全解决根本问题,一旦园方接受了“乙肝宝宝”,如果其他健康宝宝的家长有意见,提出要转班或转园,作为园方该如何面对呢?因此,对“乙肝宝宝”入园的监控责任其实应该落实在政府的卫生部门,“入学权”的裁定应交给医疗机构而不能由托幼机构来说“是”或“否”。
公示姓名可能侵权
普陀区东新幼儿园园长彭虹说,事实上幼儿园对于宝宝的健康检测一直高度重视,不仅入学前有规定的检查,而且每年还有专业的儿保部门负责例行体检,有传染病的孩子肯定是不能入园的。现在卫生部门对没有传染可能的“乙肝宝宝”做出了不得拒收的规定,园方肯定会很好地执行,也请广大家长放心。
在采访中有家长提出,园方应当将“乙肝宝宝”的姓名公示出来,而且对这类孩子的体检不能一年一次,而应当每半年筛查一次。对此,有早教专家提出,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仅对“乙肝宝宝”可能形成隐私的侵害,而且多次体检在操作上也很难有强制性或可能性。 本报记者 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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