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4日下午,黄大江摘下草帽,闷声不响地从摩托车上下来,后座的塑料袋中是两条小得拎不上手的鲫鱼,这是他今天钓鱼的收获。自从遭受牢狱之灾后,他就喜欢上了用这种远离人群的方式来打发时间。
今年47岁的黄大江,现为钟祥市张集镇中心小学教师。几年前,他还是原张集镇王河小学校长,踌躇满志。2003年,因为被当地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黄大江在牢狱里度过了两年光阴。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此案“证据不足”,他被判无罪,并获得了国家赔偿,但出狱后的他意志消沉,“我只想得过且过,牢狱生活对我的打击太大了。”黄大江一脸苦笑。
“案子已经过去6年了,真凶到现在没抓到,受害者家属至今认为黄大江是侥幸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我们的日子时刻不得安宁。”面对记者,黄大江的妻子唐琴一开口,眼圈就红了。
从死刑判决到无罪释放
4年之前的2005年6月20日,黄大江在被羁押2年之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大江无罪;二、被告人黄大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听到这个等待已久的判决,黄大江不禁潸然泪下。
黄大江的牢狱之灾,缘于自己的一名学生。
2003年7月15日,钟祥市第二中学初二(3)班14岁的女生小敏(化名,女,1989年5月6日出生)在姑妈家玩后回家,在位于张集镇张畈村5组的石料场附近被害。7月20日,小敏的父亲见女儿迟迟没有回家,于是发动亲友四处寻找。7月22日下午6时许,小敏的尸体及其遗物被发现,小敏家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就是当地轰动一时的张集“7·15”杀人案。
公安机关通过排查,认为黄大江有重大作案嫌疑。在2004年3月9日此案的一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7月15日中午12时许,黄大江骑摩托车带其妻唐琴从钟祥市张集镇王河村回张集镇,途中遇上曾是其学生的被害人小敏正朝王河村方向行走。黄将唐琴送至张集镇后又骑车返回,在张畈村石料场南侧追上小敏,以关心其学习情况为由,将小敏骗至石料场西北侧的树林内强行奸污。因为担心小敏将此事告诉父母,黄大江将小敏掐死后弃于现场,并将小敏的随身物品藏匿。17日中午,黄再次到现场将小敏的尸体移至较隐蔽的地方。
在这次一审判决中,黄大江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但很快,黄大江提起上诉,称所有供词皆为刑讯逼供和诱供之结果,湖北省高院认真复核后,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要求当地公诉机关补充新的证据。
2005年,此案重新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证据均不能证实被告人黄大江于2003年7月15日中午从张集返回现场实施作案,证据链没有真正形成且不具有排他性,不能得出系被告人黄大江作案的唯一结论。”
同时,对于一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大江强奸杀害小敏的事实,“只有被告人黄大江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且供述前后矛盾,疑点诸多,难以采信”。其他间接证据及书证均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来证明小敏被害系被告人黄大江所为。本案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亦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对被告人的口供加以印证,因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大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黄大江应无罪释放。
就此,黄大江重获自由。
长达10天的“艰难”审讯
时隔6年后,在家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时,黄大江说,在“7·15”杀人案的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他就一直坚称其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所致,但没有引起重视。
他回忆,2003年7月25日中午,他正在睡午觉,张集镇派出所警员邢某到家中将他带走。8月4日下午,黄大江被刑拘并送到钟祥市看守所,审讯过程长达10天。
在这10天时间里,黄大江完成了从最先无可奉告,到最后“全盘招供”的转变。
黄大江称,当天下午,他被带到派出所时,已有钟祥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相关人员等候在此。刑侦人员先是让黄回想2003年7月15日当天的所作所为,“比如何时回家?何时吃饭?何时睡觉?但我的回答可能没有让他们满意,当天晚上他们没让我回家”。
“从7月26日开始,我被戴上手铐带到钟祥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一个房间内,侦查人员连续轮番讯问我,要我老实交代问题”。黄大江说,在这种特定的时空里,他的意志开始消磨:“我开始揣摩他们的意思。”
“先是我一边说,审讯人员一边记录。后来我提出手写材料交代,他们同意了,我手写了2个多小时,‘招供’了自己奸杀学生小敏的全部经过”。回忆起这段经历,黄大江表情痛苦,抬头盯着屋内天花板的一个角落,尽管那里什么都没有。
2003年8月4日下午6时,黄大江被送到了看守所。
黄大江的辩护律师、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建军认为,钟祥市公安局审讯人员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记者就此事向钟祥市公安局求证,但在听完记者的采访意图后,对方挂掉了电话,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被完全忽略的“犯罪动机”
在此案的一审中,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强奸”是黄大江杀人的唯一犯罪动机,但在判处死刑的公诉和审判过程中,这一“罪行”被忽略不计。
在此案第一次宣判的死刑审判书中有以下表述:“黄追上小敏,以关心其学习情况为由,将小敏骗至石料场西北侧的树林内强行奸污。小敏被奸污后哭着要将此事告诉其父母,黄大江唯恐事情败露,顿起杀心,将小敏掐死后弃于现场。”
以上叙述表明,黄大江杀害学生小敏的作案动机,应该是唯恐强奸事实败露。因此,黄大江不仅犯有杀人罪,而且还犯有强奸罪,应该是数罪并罚。
但在该案一审中,当地公诉机关并未就强奸罪起诉黄大江,一审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黄大江实施了强奸行为,关于强奸小敏的所有情节,只有黄大江的口供。但即便如此,一审法院仍然认定,被告黄大江“强奸”了小敏。
“如果认定这一事实,就应该给黄大江再定一个强奸罪。”一位熟悉本案的律师告诉记者。
但2004年3月9日的一审判决书中,黄大江被判死刑的罪名只有“故意杀人罪”。
黄大江的辩护律师透露,事实上,在侦查小敏的案件中,当地公安机关已证实小敏并没有受到过性侵害。而这一关键事实,相关部门并没有向黄大江及其家属通报。律师在向上级法院移交材料的过程中,看到了公安、法医对小敏的尸检相关证明。法医对尸体进行了检验后,分析死亡原因为死者生前颈部遭受暴力作用,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并未认定死者生前遭到过强暴。
据了解,受害者小敏的遗体被发现时,衣服穿得很完整,没有撕扯的痕迹,裤子也是好的,没有破痕。在小敏的内裤上,没有发现精斑,在其阴道内,也没有检测到受损的上皮细胞组织。“如果真是遭受强奸,怎么会没有精斑,没有她的阴道细胞?”一位知情人士质疑:“最为关键的是,小敏的内阴道擦拭显示呈阴性,也就是说,小敏生前根本就没有受到性侵害。”
既然小敏遭受强奸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那么黄大江的犯罪动机应该也不存在。“很难想象,如此大的办案要素会在判处死刑时被忽略掉。”黄大江一审被判死刑后,一位当地司法界人士感叹。
出狱后的艰难生活
此案很快被湖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必须补充侦查”打回重审,二审法院认为,此案证据不足,黄大江重获自由。
2003年7月25日,黄大江被刑拘入狱,整整两年之后,2005年7月25日,他走出看守所。这位王河小学的前校长,虽然在法律上重获了自由,但却失去了工作,而黄曾是幼师的妻子唐琴,也因为黄的被捕而失业,从此,黄大江开始了争取“自我权益”的行动。
2006年3月,黄大江以“错捕错判共同赔偿”为由,向荆门市检察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两院共同支付赔偿金46659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2006年3月14日,【2006】荆法检赔字第一号在《共同判赔偿决定书》中,裁定两院共同赔偿黄大江46723。56元(各赔偿 23361。28元),黄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家休息1年后,2006年起,黄大江开始向当地教育局申请恢复工作,但教育局回复:必须由市政法委开一个协调会后,才能恢复其工作,理由是“你毕竟是坐过牢的人,我们担心在教育界产生不良影响”。
“我被看作是一个犯过罪坐过牢的人,在他们眼里,这样一个人还怎么为人师表?”在黄大江奔走几个月后,2006年9月,教育局同意安排其到距家70多公里的石牌镇某小学上班。从张集到石牌中间要转3趟车,且每周只能回家一次,一路皆为山地公路,骑摩托车十分危险。几个月后,黄大江要求调回张集镇中心小学。
2008年春季开学时,黄调回张集镇中心小学任教,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黄大江教过品德、科学、美术课等。
表面上看,重新回到讲台的黄大江,其生活恢复了平静。但黄大江说,“我从来没有得到片刻安宁”。由于此案至今未告破,真凶未被抓获,小敏家属四处告状,黄大江在张集镇很多人眼中,仍然是一个披着“小学校长、人民教师”外衣的狼。小敏家属曾砸破黄家的门和玻璃,辱骂黄大江是“侥幸得脱”。更有社会传言说,黄大江是因为省里和北京有关系,是花钱走了“野路子”,才被无罪释放。
最让黄大江一家不能接受的是,当地公安部门自法院宣判黄无罪后,便不再侦破此案,被害人小敏的父亲说,他们去找公安局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时,办案人员唯一的回答就是:“你们不要找我们,案子当时就已经破了,法院要判黄大江无罪,我们也没有办法。”
小敏父母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他们在2003年10月21日买的《钟祥日报》,第2版的《市公安局盘点夏季严打整治结果》报道中,有如下表述:“在这次夏季严打整治行动中,全市公安机关及时破获了张集‘7·15’杀人案……”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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