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管期间丢失学生毕业证 被判赔学生5000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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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保管期间丢失学生毕业证 被判赔学生5000元
2009年07月16日 15:18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本报讯(记者张蕾通讯员刘妍)因未缴清学费,甄先生大学毕业之际将《毕业证书》押给了学校,但却被学校丢失。今天上午,甄先生诉北京联合大学一案由朝阳法院公开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毕业证书》的永久性灭失势必给甄先生造成精神损害,亦有可能在社会活动中带来不便影响。因此判决北京联合大学赔偿甄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以及办理《毕业证明书》的费用50元。

  2000年9月至2004年7月,甄先生在联大信息学院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就读本科。毕业时,由于尚有部分学费未缴清,甄先生未实际取得毕业证书。

  甄先生称,2007年6月,甄先生拿着攒齐的钱到联大补缴了学费,却在一年后被联大告知他的《毕业证书》丢失。甄先生认为,由于学校自身管理疏忽侵害了他的权益,因此索赔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及办理《毕业证明书》的费用50元。

  据联大称,按照规定无论任何原因遗失《毕业证书》的原件都不能补办,经过补办的只能是《毕业证明书》。联大认为,《毕业证书》遗失后,学校积极为甄先生补办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书》与《毕业证明书》效力等同,因此他们不认为损害了甄先生的任何利益。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毕业证书》属于特定物品,是持有人大学学习经历的记载和证明。对持有人而言,《毕业证书》包含了特定的精神利益内容,具有纪念意义。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虽然确定《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但二者毕竟内容上有所差异,分属不同种类的证书。因此,从精神利益层面而言,《毕业证书》的永久性灭失势必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

  另一方面,鉴于目前公众对于《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的了解程度,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判断,仅能出具《毕业证明书》而不能出具《毕业证书》,有可能在求职、参加各类考试等社会活动中给原告带来不便的影响,由此也会给原告带来精神损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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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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