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作弊设备者获刑两年 以为作弊只是考试潜规则——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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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作弊设备者获刑两年 以为作弊只是考试潜规则
2009年05月26日 13:50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作弊设备宣传广告在学校和网上非常多

  近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去年高考期间被警方抓获的10名 “高科技”作弊者做出一审判决:10名被告均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庭审中,10名被告全部认罪,没有异议。但在最后陈述时,10人却一致表示,“一直认为作弊只是考试的潜规则,没想到会是犯罪。”

  作弊也会被判刑?“高科技”作弊设备的宣传多不多?怎样才能消除作弊行为?5月25日,记者走访相关部门,对“作弊”进行了调查。

  【案件介绍】

  售卖作弊设备梦想能发大财

  张镭,27岁,神池县某村村长助理,本案的始作俑者,被判处本案的最高刑罚,有期徒刑两年。

  2006年,还在上大学的张镭听说有人通过贩卖高考答案发了财。2008年参加工作后,他便打算通过当年的高考“作弊”捞上一笔。随后,他找到朋友白志强、史俊文(在逃)共谋此事。同年5月,张镭到武汉买回笔式接收设备45套、信息发射设备4套、无线摄像传输微型机1套。后通过李忠志(在逃)将 40套笔式设备卖给五寨、保德、神池考生。

  接着,张镭又与郝强(晋中某大学大二学生)、刘瑾春(无业)、杨阳(山西某大学音乐老师)、冯军林(山西某大学法学院大二学生)共同谋划,卖给神池县某中学党支部书记郭新文作弊笔20套,由其安排该校老师联系购笔学生。

  同年6月7日,高考首日,史俊文通过手机信息、网上传输等手段,从辽宁“孟德东”处获取2008年高考试题“答案”,随后传给张镭,由其传给作弊者。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公安、无线电监测部门发现“异常电波”后,很快在考场附近的一间民房内将几名嫌犯抓获。

  【记者调查】

  墙上、网上,随处可见作弊设备广告

  5月25日上午,记者走访省城几所大学时发现,高考临近,学校周围的电线杆上、公寓墙上,随处可见出售作弊工具的小广告。一名在校女生告诉记者,近两年,“隐形耳机”的广告特别多,而且大部分都用特大号字标明“严禁用于考试作弊等违法行为”,“其实是一种暗示。不用来作弊,谁会花钱买这种东西?”

  根据小广告上的信息,记者与一位销售“作弊眼镜”的刘姓男子取得了联系。对方介绍,作弊眼镜有两种:2000元和2500元的,是专门从国外进口的新型间谍设备,发射功率小,能逃避考场设备的检测,“花小钱轻松上大学,很值得!”

  而在网络上,“助考”、“作弊”的信息更是多如牛毛。记者以“高考作弊工具”为关键字进行搜索,竟然搜出近20余万条相关信息,其中一大部分是不法商家出售作弊工具的宣传广告。对此,某搜索引擎的客服人员表示,这些信息是系统随机抓取的,他们没有收到举报,如果相关部门采取行动,他们会积极配合。

  【多方声音】

  消除作弊现象,需法律、道德联手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从近年查处的作弊案件来看,作弊已不是简单的夹带答案。为应对不断升级的高科技作弊趋势,教育部门的反作弊手段也在不断升级:人工监考、电子狗……可以说,现在的高考,也是一场尖端高科技的较量。

  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人士:

  到目前为止,我国教育考试方面的法规尚不健全,对作弊人员的处理手段还缺少法律依据。比如,按我国保密法规定,统考试卷是绝密文件,但并未解释何时解密。“有些人进入考场就是为了窃取试题向外输送。然而,对这些人员的处置,我们却缺乏法律依据。”值得欣喜的是,教育部考试法立法工作小组已将考试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依照草案,一些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将被视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一些团体性的恶性作弊事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或刑事责任,最高可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晋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

  法制的不健全,是作弊屡禁不止的一个主要因素。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高考群体性作弊案,虽然当事人事后都受到了严处,但由于我国缺乏对考试的立法、作弊成本过低等原因,一些人仍频频铤而走险。

  太原市社会科学院李教授:

  除完善法律外,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标准也很重要。用高科技手段防止作弊,治标不治本,只有大家的“考德”提升了,作弊才能真正从考场上消失。

  本报记者 辛戈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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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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