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摆脱失恋、找工作没有头绪等带来的多种压力,山东青岛某大学学生周某竟然跑到旅游景点天后宫附近,光天化日下持刀划伤跑操队伍中掉队的14岁女中学生小华(化名)的脖子,欲将她置于死地。5月19日,市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周某当庭口头表示上诉,但法院目前还没收到周某的上诉状。
据主审法官青岛市南法院刑庭副庭长耿劲松介绍,2008年11月,周某接连遭遇与女友分手、找工作没有头绪、实习表现不理想等烦心事,因而感到生活没有意义,于是产生了用刀片划别人的脖子,杀人后进监狱的念头,并随身携带壁纸刀片,伺机作案。去年11月12日10时许,周某在青岛市太平路天后宫对面海边的人行道上,看见青岛某中学跑操队伍中掉队的三名女学生。周某从后面冲向最左边的女学生小华,用左手揪住小华头发,右手持壁纸刀片向小华右侧脖子划了一刀。随后,周某又将小华按倒在地,继续持刀划小华的面部、颈部数下,小华极力反抗并大呼救命,在此过程中,周某被一男子踹倒在地后起身逃跑,被路经此处的公安民警及群众当场抓获。
经鉴定,小华右颊部皮肤裂伤8cm,右下唇裂伤1.3cm。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周某患有“抑郁症”,作案时控制力减弱,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在诉讼过程中,周某的亲属为弥补小华的经济损失,主动向法院缴纳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整。耿劲松告诉记者,小华心灵受到很大创伤,至今没有走出阴影。
市南法院认为,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周某在旅游景点附近,公然对素不相识的女中学生持刀行凶,社会危害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当予以严惩。周某归案后,有主动坦白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等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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