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5月18日成都讯(喻俊尧 记者刘侠)5月18日,记者获悉,广安一名中职校在校学生周某,在中学时是优秀团干部,曾担任学生会主席,在校表现良好,成绩优秀并多次获得学校表彰,但因一时冲动失足触犯了刑法。日前,在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并综合其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广安区法院判决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2008年6月,周某和孙某(女)受朋友之邀到KTV唱歌,因周某不适应KTV的气氛便提前离开,走时周某给孙某打招呼但孙某没听见。孙某过后一直怪周某不礼貌,周某也打电话向孙某道过歉。
此事本当结束,不料7月30日晚,两人坐在一起休息时又聊到此事,因认识不一致再次发生争执,孙某说周某“做人很失败,不配做人”。后孙某买菜回来后,认为受辱的周某又去厨房追问孙某凭什么骂自己并要求解释理由。两人话不投机,孙某一手抓住周某的头发,一手持饭碗对其头部进行敲打,其间周某的眼镜被打掉。案发后周某称看东西模糊,慌乱之中从厨房乱摸东西,摸到一个感觉有点硬的物体(菜刀),便朝孙某乱舞。事后,孙某的面部被周某摸到的菜刀砍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鉴于周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事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其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广安区法院判决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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