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们的欺诈行为同样给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什么就得不到法律惩罚呢?应该说,在司法层面的不作为,立法层面存在的法律空白,使得学术不端行为屡次逃过了法律惩处。
学术不端行为近年来可谓层出不穷,近日,又曝出一大丑闻:西安交通大学教授李连生利用虚假材料获得陕西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后来又以虚假材料申报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因陈永江等六位教授举报而没有成功。与以往多起被曝光的学术不端行为最后多以不了了之告终不同的是,这一次由于六教授长达两年的不懈举报,更是由于央视焦点访谈节目曝光,西安交大校方做出了处理决定:明确认定李连生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决定取消其教授职务,并解除其教师聘用合同。
尽管交大校方的这一处理决定是迫于外界强大的压力,但比起其他涉事单位的不了了之,勉强也算是一个进步。进步归进步,难道这事就这样了结了吗?其实同样的疑问前几年也出现:当时上海交大教授陈进购买外国芯片后,雇佣农民工进行打磨,对外谎称为自主研发的汉芯,据此骗取政府科研经费达近亿元,但最终处理结果与李连生大体相同。
陈进骗取的科研经费近亿元,李连生骗得了国家级的奖励,奖金也数以十万计,而且他藉此骗取了其他的利益,但受到的处分却仅仅是解聘。看到这样的处理决定,想来那些关在大牢中的各色诈骗犯人都会大呼不公———同样是欺诈行为,为什么处理如此不平衡呢?难道学术圈中的诈骗行为就不算是诈骗?
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教授们的欺诈行为同样给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什么就得不到法律惩罚呢?应该说,在司法层面的不作为,立法层面存在的法律空白,使得学术不端行为屡次逃过了法律惩处。比如说“科技进步法”对惩治学术不端行为也有所规定,但处理力度偏轻,诸如“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之类的软性处理手段,几无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正是由于“刑不上教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缺乏有效的手段,使得学术不端日益泛滥。
因此当务之急,是用法律手段治理学术不端行为,至少是涉及经济问题的学术不端行为:在司法层面,对陈进、李连生们的行为,可以依照现行法律中诈骗罪等罪名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立法层面,完善科技法规的相关规定,设立相关罪名,对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可以更有针对性,最终达到遏制学术不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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