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越
“有偿家教”的问题,期望用行政或立法的手段,一禁了之显然是不行的。在家教前加上“有偿”两字,本身是一种违背市场规律的认知。其潜意识是,教师做家教应该是无偿的。可事实上,教师并非清心寡欲的圣人,而首先是个劳动者,劳动者凭借自己的智慧与能力,通过提供服务,满足市场的需要,从而获得劳动的报酬本是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所以,教师作为劳动者,其享有的劳动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可以随意剥夺的。
由此,在教育带来的刚性需求面前,全面的一刀切式的禁止显然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暗流涌动;但要是选择全面的开放,则又是在无视确实存在的诸多乱象,所以这时候,需要的是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的结合,进行“有条件的开放”。
一个基本思路是,法律上保障其享有劳动自由、正当获利的权利;在制度上,对于其出现的“不上足课”、“不上好课”、迫使学生“被补习”的问题,要有相应的约束、监督以及惩罚措施。但是,前提是,个别教师的个别问题,不能上升为整个在职教师的群体性问题。换句话说,不能因为个别乱象,而禁止整个在职教师群体进入“有偿家教”的市场。此外,真正出现的“不足课”、“被补习”的现象,还涉及到一个师德的问题。而上好每堂课,尽心尽力教学生,本来就是教师的职业伦理所在。如果教师群体仅仅是为了捞“外快”,而在课堂本身上做文章,那么我们就应当启用制度上的惩罚性措施。
可以说,要想真正获得 “有偿家教”市场的开放,一方面,是在职教师群体,确实要做到自律,如果仅仅为了额外的“有偿”做出有违师德之事,既受他人的指责,也有违于自己的良心。另一方面,探讨具体的执行层面,在“有条件”上下工夫,比如,不许给本班同学做课外有偿补习,或者建立在职教师家教的登记与公示制度,规范家教市场,让学生与家长,通过公布的在职教师的基本信息、信用、能力等方面去选择家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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