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拟立法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而此前,《中国青年报》报道,正在征求意见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这两则新闻将“在校教师有偿家教”的话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不难看出,立法者也与普通公众一样,对有偿家教的认识存在争议。其实,有偿家教现象的存在不完全是教育本身的问题,还与社会、现实有着密切联系。只有跳出单一的教育眼光审视,才有可能厘清种种被遮蔽的事实和存在的模糊认识。
当下,不少人用道德眼光来看待有偿家教现象,将之定性为有违师德的走穴行为,甚至认为是一种教育腐败。这并非是一种理性认识,因为这种看法无视家教存在的现实需求。
或许可以通过一些手段让家教灰飞烟灭,然而这种行为最终的后果,是会伤害到那些有家教需求的学生和家庭的利益。更何况,就当今教育界而言,家教是一种不容抹杀的存在,是健康、开放的教育体系的有益补充。因此,有偿不是家教的原罪,更不是一刀切式“消灭”家教的理由,关键在于如何规范和引导。这种规范和引导,对很多行业来说,都是存在的事实。而鉴于当下教育部门疏于管理和规范家教行为的现实,亟待加强管理也显得时不我待。
此外,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其他行业可以进行有偿服务,那在职教师就不可以吗?简单、武断地否定有偿家教是容易的,但是,这难道不是对在职教师群体一种变相的职业歧视吗?
有网友质疑,“为什么孩子考试的时候竟然有课堂没有讲过的内容,而参加家教班的孩子基本都能对答如流呢?当老师的也许有难处,但我们绝不允许老师也铜臭……不然我们的孩子还有希望吗?”这种观点相当有代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多数公众的意见表达。
浙江省拟立法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是理性对待家教的体现,但是,这种理性并不是否定有偿家教对学校教育产生的负面影响。因为确有部分老师迷恋于金钱效应而无视学校教育和教师的责任与道义,更极端的例子是,还有教师故意在课堂教学中有所保留,诱导学生消费有偿家教。或许,正是这种现象的存在,才使浙江选择了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
有偿家教的产生有着特定的社会和家庭背景,更与当下社会中教育资源有限和公众需求庞大之间的矛盾有关,而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或金钱问题。要防止有偿家教成为个别教师赚钱、创收、获利的机会,但是,也不能一味地用偏颇的价值观去约束教师,因为这同样是在制造不公平,是对教师权利的熟视无睹。正因为如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拟立法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有何不可呢?(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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