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再担任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利于划清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线,防止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侵害
据报道,吉林大学近日出台新规,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再担任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实现了行政管理与学术决策的相对分离。
学术委员会是高校的核心机构,承担着“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一系列重要的学术评议、论证和决策职能。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学术委员会负责的是纯粹学术性的事务。从逻辑上讲,这自然要求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相关学科的权威学者,在相关专业领域具备精深的造诣。
然而,高等教育法并没有对学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做出明确规定。这为一些并不具有学术影响力的人进入学术委员会,谋取相应的学术利益留下了“后门”。同时,学术委员会允许其成员学术、行政“双肩挑”,也存在这样的风险:即便他们在学术上非常出色,但在涉及敏感的利益分配问题时,仍可能利用所掌握的行政权力影响委员会的决策,从而将行政权力带入学术事务的决策过程之中。这是很不合理的。
如何处理学术与行政的关系,这是世界各国大学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早期的大学一般规模都不大,往往实行“教授治校”的制度。蔡元培任校长时期的北京大学,由教授们组成的评议会不仅掌管专业设置、学位授予等学术事务,同时还负责经费预算、机构设置等行政事务。和早期大学不同,今天的大学是一个规模庞大的体系,机构复杂、事务繁多,必然要求有专门负责具体事务的行政人员,教授的管理职责也从治校转为治学。学术与行政走向分化之后,两者间的矛盾也就产生。
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权力的重要表达渠道,其本质是教授治学。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一项核心原则,教授治学原则的精髓在于,体现学术权威的教授应该在学术事务当中拥有最后的发言权和决策权。在当今大学存在着行政权力泛化、学术权力弱化和学术权力表达渠道不畅等问题的情况下,学术委员会的制度弥足珍贵。
可以说,吉林大学的改革顺应了教授治学的历史潮流,也彰显了学术委员会的制度价值。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再担任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利于划清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线,防止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侵害。
现代大学的进步依赖于制度的创新。近年来,我国高校在制度方面不断突破旧藩篱,进行了不少创新性的尝试,例如,北京大学所实施的讲师和副教授也可以指导博士生的制度、我国多所高校实行的自主招生制度,等等。从制度改革与制度创新的意义上讲,吉林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制度改革值得借鉴。其他高校也需要自我审视,不断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真正落实教授治学的原则。沈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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