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民族身份造假一案,经披露,其父何业大为重庆巫山县招办主任。而“负责组织全县普通高考……加强考风考纪教育、严格考试管理、维护公平竞争。”正在其职权范围。
“没有人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自然正义原则。因此我们在司法中有“审判回避制度”;我们也有“公务员回避制度”。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之本!是达到社会公平的起点!承担着促进社会各阶层合理、正常流动的重要功能!囿于“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传统社会心理,“可怜天下父母心”!——高考公平更历来就牵引着万千父母的沉重的目光!所以,我想,在高考中,可否引入“回避制度”?
首先,是公职人员凡有子女参加高考的,应向组织汇报,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可现在重庆查出了31名虚假少数民族考生中,现在只有这位“状元”和另一位副县长之女被真正“曝光”。
再之,在此基础上,从高考的报名,到考试,到录取的诸多环节,存在着利益关联、牵扯的当事人,如何业大这样有儿子(或近亲属)参加高考而自己还居于县招办主任位置的,应通过制度的确立,要求其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
如此或可使高考舞弊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止吧!(江苏 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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