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岂能随便把小学生当卖淫女抓——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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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岂能随便把小学生当卖淫女抓
2009年06月03日 10:15 来源:荆楚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刘芳芳15岁,刘莉莉13岁,她们是昆明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但现在,她们却背负着“卖淫女”的名声。(6月2日人民网)

  这两个尚未成年的女孩恐怕做梦也想不到,自己会在一夜之间从天堂到地狱,由天真烂漫的小学生沦为声名狼籍的“卖淫女”。而更令人发指的是,她们遭此奇耻大辱,竟然是缘于“莫须有”。

  从相关新闻报道中我们看到,刘芳芳、刘莉莉是3月16日晚8点在自家门口,被当地派出所抓捕的,3月17日上午,她们被集体释放。为何要抓她们?因当地警方怀疑她们“卖淫”;至于为何“抓了又放”?派出所的解释是:“没能抓到现行”、“没有发生实质的性关系,缺乏直接证据。”

  听这番解释,不仅让人毛骨悚然。原来,这个派出所竟然是如此执法:既不需要违法事实,也不需要直接证据,仅凭自己主观想象,就可以随便对他人实行抓捕!甚至不惜刑讯逼供,致多个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并导致这两位少女,最终不得不对自己的处女膜做司法鉴定来自证清白。如此不分青红皂白地随便抓人,相形之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显得是多么地脆弱。何况,这还是两个不谙世事的小学生,退一步讲,即便派出所真的抓住了她们的什么违法“把柄”,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上看,也应当慎之又慎,表现出必要的克制,秉承合法、合理与适度原则,不宜如此兴师动众,在大庭广众之下骂她们是卖淫的,对她们实行“一把揪住头发,将其按跪在地上”的暴力抓捕。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执法素质问题,而是涉及到现代执法理念。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中,尊重人权,首先就要体现在对弱者生存权的尊重。未成年人的正当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从道德层面及法律层面去尊重、维护他们的权利,包括他们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警察因其职责特殊,往往被认为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是所有弱者的依靠和希望,更应该坚守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做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守护神。可这个派出所倒好,非但不去考虑如何有利于同情和保护未成年人,反而放大公权,滥用公权,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儿戏,无视他们人格尊严的存在而为所欲为,草率地以“卖淫”之名败坏未成年人的名誉。显然,这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更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

  想抓就抓,想放就放,这一抓一放间,毫无疑问,已经对这两名小学女生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和难以弥补的名誉损失。当地派出所理应亡羊补牢,尽快对当事人做出与其伤害、损失程度相对等的道歉和赔偿,以体现对法律的敬畏,以及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尊重。  作者:梅广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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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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