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日前解读校舍安全工程时指出,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5月18日中新网)
依法,表明问责原本就有法可依;重申,表明此前确有未加追究的先例。从大的方面讲,校舍安全诱因主要有两种,即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问责当然着重于人为因素。人为因素中,校舍建设质量无疑摆在极其重要位置。加强对校舍质量的问责确有必要,只是教育部的这个问责制度设计难避“马后炮”嫌疑,叫人匪夷所思的是,问责的前提条件居然是“导致伤亡”。
之所以说匪夷所思,是因为这个问责机制并未摆脱以生命检验校舍质量的沉重怪圈。站在事后追究角度来讲,如果因校舍质量导致人员伤亡,确当严肃追查责任。不过,仅以此作为追查的问责依据,是否反过来也意味着,如果问题校舍暂时没有垮塌,暂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就可以免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呢?
就工程建设而言,现有法制比较健全。包括《建筑法》《质量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工程建设质量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予以明确。就行业标准而言,工程质量有明确的标准依据,有操作性极强的检验程序,这些标准细化到钢筋用量,混凝土成分比例,一应俱全。罗列这些枯燥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知识只想证明一点,现有法规对工程质量早就给予了明确,形成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法律责任划分体系,如果法律法规确能不折不扣地逐一落到实处,虽不能就此断定工程质量一点意外都不会发生,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不会出现大的差错,尤其是因质量问题导致的伤亡事故。
退一步讲,即使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管存有某些疏漏,工程竣工后的验收也可以成为伤亡悲剧的防火墙。以现有科技手段,质量验收并不是一件什么难事。真正难的是,手握验收重权的部门是否做到了严格依法依规,牢牢守住这最后一道生命的关口。
既然教育部加大问责力度是为避免伤亡事故的出现,何不更加理想点,将问责关口前移,比如在施工过程中加大监督力度,再比如在竣工验收环节死抠质量标准不松口。无论如何,不应将对校舍质量的判断落到肉眼式检查和生命式检验,否则,损失已造成,问责更像是揪“倒霉蛋”。(几又 作者系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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