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澄清的几个认识问题
—— 五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
本报评论员
-如何正确认识实施绩效工资后地区之间教师工资收入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的问题。
-如何正确认识有的地方实施绩效工资后教师工资增幅不大甚至有所减少的现象。
-如何正确认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与分配。
-如何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校长与教师的绩效工资关系。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在应对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下出台的,充分体现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教师的重视和关心,得到了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普遍拥护与欢迎。但是网络和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同声音,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对这些不同声音和认识问题,有必要从政策及其实践等方面及时加以澄清,进一步统一思想,帮助深入理解绩效工资政策,促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顺利实施。
一是如何正确认识实施绩效工资后地区之间教师工资收入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应从两方面进行分析。实施绩效工资前,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实际存在两种收入差距,一种是同一县域内不同学校之间的教师收入差距,另一种是不同县域之间的教师收入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阶段首先要着力解决同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效缩小了过去同一县域内不同学校之间教师工资收入的差距,保障了同一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的大体平衡,有利于义务教育教师在县域内合理交流,这将极大地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此应给予充分肯定。对于目前不同县域之间(包括同一城市市属学校和区属学校之间)教师收入差距问题,由于实施绩效工资政策之后,教师绩效工资是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不同县域之间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实际存在差距,导致不同县域之间教师绩效工资水平也相应存在差距,这种差距在一些地方比原来缩小了,也有少数地方可能是拉大了。有的省份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通过加大上级统筹调控力度,使这一矛盾得到了适当缓解。但从全国范围看,不同县域之间教师收入水平存在差距,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随着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大地区之间统筹力度予以逐步缓解。
二是如何正确认识有的地方实施绩效工资后教师工资增幅不大甚至有所减少的现象。网络上不时能看到网民反映实施绩效工资后工资没有增加或增加不多,有的甚至说工资不升反降。对此要客观分析、正确认识。这次实施绩效工资的重要目的,是要落实《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确保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在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前,有部分省份和一些省份的部分区县,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统筹考虑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津贴补贴,有的基本实现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那么这些地方实施绩效工资之后,教师的工资就可能不增加;有的是部分统筹了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使教师的工资水平与当地公务员差距不大,那么这些地方实施绩效工资后,教师工资增加就比较少。
但不能说这些地方没有兑现绩效工资政策。同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对过去一些地方和学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要进行清理规范,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通过实施绩效工资,规范了学校办学行为和经费管理,教师工资经费全部纳入财政保障,不再允许学校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如果过去学校通过自筹经费发放的津贴补贴水平比较高,实施绩效工资后就有可能出现教师总体增资较少甚至水平有所降低的情况,这是正常的,符合政策规定,有利于统筹学校之间教师收入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是如何正确认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与分配。前一段时间有一种观点在网络上流传,认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从教师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是“拿教师自己的钱奖励教师自己”,这种观点是对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分配原则的误解。按照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分配程序,各地应按照“义务教育教师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先确定区(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然后将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项目和标准,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其余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这笔经费是从绩效工资总量中预先划分出来用于学校搞活分配的部分,并不是从教师个人工资中扣除的。一些地方在实施绩效工资之前,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统筹考虑了义务教育教师津贴补贴,但在发放形式上是平均发放或按教师职务等级发放的,这与实施绩效工资要建立分配激励机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了打破过去“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现象,一些地方适当拿出一定比例的津贴补贴经费用于搞活分配,这是一种衔接过渡的办法,符合改革要求。不进行这种调整,就有可能长期延续“大锅饭”的分配倾向,不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但由于这是在原有存量中进行改革,各地应切实妥善处理好制度入轨与平稳操作的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教师思想工作,把改革力度、进度和教师承受程度有机地统一起来。
四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校长与教师的绩效工资关系。有的网络和媒体上还出现过一种观点,认为实施绩效工资是“割了教师的肉,鼓了校长的包,是官效工资”,这可能是对校长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不够了解造成的。按照规定,校长的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校长在学校承担着十分繁重的领导责任,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应合理体现校长的岗位职责与贡献,依据考核结果由上级部门直接确定其绩效工资水平,使其不再参与学校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有利于保障校长的合理收入水平,为校长在校内分配中保持客观公正创造了条件;这样做也有利于加强对校长的监督管理,防止校长在学校内部不合理地给自己定过高的绩效工资,避免产生校长与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关系中的突出矛盾。上级部门在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时,要妥善处理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平均绩效工资水平与教师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防止校长的平均绩效工资水平不合理地高于教师的平均绩效工资水平,要让最优秀的教师、贡献最大的教师拿到最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还要处理好不同学校校长之间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合理拉开校长之间的绩效工资差距,适当设定优秀校长的绩效工资,对表现相对较差的校长,视具体情况,可以低于教师的平均绩效工资水平。各地要认真总结、督查绩效工资实施情况,对个别地方确有校长平均绩效工资水平不合理地高于教师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应坚决予以调整和纠正,切实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绩效工资政策深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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