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设置要与实际相结合
法学本科教育既有职业教育的功能,更有高等教育的使命,并非所有的课程都是职业性或技巧性的,有些课程的知识本来就不应该、也不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直接的运用……可以说,把所有的课程都定位于职业运用的大学不是真正的大学,而希望把所有课程的知识都应用于实践的学生也只能是个工匠
□刘凯湘
中国当下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可谓纷繁复杂,法学院本科生的课程设置是其中很值得讨论和思考的一个问题。
就笔者在法学院从事教学二十余年所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法学院本科生的课程大体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公共课,或称全校公共必修课,如外语、体育、政治理论等,通常占学生四年全部学分的25%;第二类是专业必修课,即由法学院自己开设的、每个学生必修的法学基础理论课程与专业课程,包括宪法、法理学、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通常有16门课程,约占全部学分的40%,第三类是选修课,约占全部学分的35%。此外,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占约5个学分。
上述课程设置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和质疑是:此种学院式的课程设置与现实脱节,不适应实际需要,学生毕业后不能马上胜任诸如法官、律师的工作,而且很多课程的知识根本用不上。对这些质疑,需要作出妥当与理性的解释和回应。
首先,法学院在课程设置方面到底有多大的自主权?全校公共必修课的课程门数与学分如果不减少,法学院想在课程设置方面有所作为就几乎是举步维艰的,但欲与校方商榷公共必修课的“减排”又几乎是与虎谋皮。所以,法学院只能在首先扣除25%的公共必修课的范围内琢磨课程设置的改革。而在剩余的75% 当中,又有40%是不能动的,即专业必修课,被称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钦定”的。这样,法学院真正享有自主权的“自留地”也就限制在35%的选修课上。当然,对于专业必修课,在课程名称、学分分布、课程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法学院还是有一定的弹性空间的,关键看如何利用。
其次,如何看待所谓的学院式的法学教学模式(包括课程设置)?依笔者之见,学院式的教学安排与大陆法系的传统、立法体制、司法适用、法律思维等均有千丝万缕的关联,法律与法学自身的知识特点决定了理性、逻辑、概念的重要性,而法律的普适性也要求法律执业者具有相对统一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思维,这些法律职业素质的养成如果没有学院式的教学安排是几乎无法达致的。
就此而言,大陆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在教育中所运用的方法的不同反映了二者理念与历史传统的差别。以法律条文的体系化为特征的大陆法决定了传授和学习此种法学的方式必须以理性的推理和概念的演绎为核心。与此相对,普通法本身是一种判例法,其所要求的学习如何在遵循判例的基础上以案件事实为基础实现同案同判的公平正义。但是,二者的教育目的却又是相同的,即以知识训练的方式为未来的法律共同体造就共同的知识和思维背景。
就“钦定”的十六门法学核心课程而言,公允地评价,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程序法与实体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传统法学与当代法学有大体适当的兼顾与平衡,并且考虑到了作为一个法律执业者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与理论素养。如果没有诸如宪法、法理、民法等基本法律学科的法学知识传授、法学原理阐释、法律思维培养、法治精神培植,何以向法律职业部门提供合格的从业者?而所有这些,都有赖于学院式的教学体制与人才培养模式。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和律师,在我国还包括检察官、基层司法工作者,广义一些还包括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等,都应当接受这种较为严格的学院式教学训练,如此才有可能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赖以立足的、具有独特职业要求的教育背景、知识结构和职业思维。
据说,现在全国大约有650家左右的法学院,包括许多工科院校、医学院校、农林院校、外语院校也十分钟情于法学教育,纷纷办起了法学院,而且不少刚上马的法学院雄心勃勃,招生规模比老牌法学院还大,甚至师资不过十几个人的法学院一届本科生招生竟然超过200人(像拥有近百名教师的北大法学院、人大法学院一届本科生招生也不过200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法学专业必修课进行统一的规范安排,那就有很大的风险,因为他们将来都是法学院毕业的法学学士,都从事法律职业,若他们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素养、法律思维等方面存在太大的差别,那就太玄虚了。
第三,如何看待法学院学生毕业后的适应性?其实,不管哪个专业,所有从大学校门刚出去的学生无一例外都会遇到如何把知识、理论等运用于实践中的问题,这正是他们的使命,也正是未受专门法学教育的人进入司法职业群体所不具备的社会期待利益。再说得远一点,大学毕竟不是职业中专或职业技校,社会和用人单位不应当要求大学生一到工作岗位就能够立马像一个熟练工一样,这种不合理的期待不惟是对大学教育的误解,也是对专门人才成长过程与规律的误解。
第四,如何看待某些课程知识“无用”的问题?法学本科教育既有职业教育的功能,更有高等教育的使命,并非所有的课程都是职业性或技巧性的,有些课程的知识本来就不应该、也不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直接的运用,而是用来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学习能力的,甚至修身养性的。可以说,把所有的课程都定位于职业运用的大学不是真正的大学,而希望把所有课程的知识都应用于实践的学生也只能是个工匠。
但是,以上理由绝对不能成为阻碍法学院教学改革(包括课程设置改革)的借口。本人对此问题的基本看法是:
第一,在已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了十多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学分已经占到全部学分接近一半比例的情况下,法律职业者大体相同的知识背景、大体相同的职业素养已经有相当的制度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当再干涉法学院的教学安排、课程设置等。
第二,专业必修课的教学目标、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都应当兼顾理论性与实践性,既不能以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模式取代教师的理论阐释与逻辑说理,也不能一门课程由教师从头至尾讲下来。在“填鸭式”教育的大背景之下,向学生强调法律规范的存在环境、司法适用的影响因素、每一案件的个性化、经验与逻辑在处理案件中的交互作用等内容尤为重要。
第三,应当允许不同的法学院有自己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面的特色。例如,财经类院校的法学院可以在商事法方面开设更多的选修课甚至是必修课,诸如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期货法、合同法等,为公司、金融管理等商事主体或管理部门培养有专业特色的法律人才,形成自己的招生、教学、就业体系。
第四,为弥补学院式教学模式之不足,增强学生的职业实在感,缩短学生从书本到实务的适应过程,应当扩大法学诊所教育的课时,增加诊所教育的学分,并且,法学院应当增大对诊所教育的投资,包括配备有实务经验的教师作为诊所教育的指导教师、增加诊所教育的场地、解决学生在处理实际案件时需要出庭或参加其他活动的身份问题等。法学诊所教育最能帮助学生拉近理论与实践、抽象与具体、理性认识与感性认识、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的距离,也非常有利于学生毕业后较快地进入职业角色。遗憾的是现在很多法学院把诊所教育仅仅作为一个形式,既不配备优秀的师资,也不帮助解决诸多的实际问题,使得诊所教育的预期功能难以实现。
课程设置是整个教学的基础。毫无疑问的是,如果不能最终在课程设置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就无法应对。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