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败诉
本报讯(通讯员乔晨)大学教授朱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朱某却称自己并不是嫖娼,而是有感情基础的“一夜情”,因此不服行政处罚,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朱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朱某诉讼请求,维持公安机关处罚决定的判决。
去年8月7日晚8时30分左右,56岁的大学教授朱某在某公寓的房间内与一名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给女方1500元,经举报被某公安分局民警查获。公安机关经立案调查、询问等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朱某作出拘留14日的治安处罚决定。
事后,朱某不服该处罚,诉至一审法院。他表示,自己与这名外国女子之间具有感情基础,双方发生性关系属于“一夜情”而不是嫖娼。朱某还称,这名女子也不是职业娼妓,自己之前也从来没有过嫖娼的经历,要求法院撤销该拘留处罚决定。
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显示,朱某之前先在互联网上搜索了“外国按摩女”,之后通过某网站,和中间人进行了约定,约定由中间人联系一名外国卖淫女,先发生性关系后再付钱,并商定了1300元的价格,而朱某最终向这名卖淫女支付了1500元。调查显示,两人事先并不认识。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所称的“一夜情”并不是具体明确的法律概念,也不是否定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定抗辩理由。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还要从双方结识的时间长短、交往期间的感情因素等角度判断双方是否具有感情基础。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与该女子此前并不相识,二人结识的目的和动机仅是以金钱给付为条件和基础而发生性关系,以满足各自的非法目的。双方在短暂交谈后即发生性关系,该女子也在事后收取了朱某支付的1500元。因此朱某关于“自己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感情基础,不存在卖淫嫖娼关系”的辩解不能成立。公安分局在履行了立案、传唤及调查等程序,并综合考虑朱某实施嫖娼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是正确、适当的。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