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禁教师“先逃”是一种过当道德义务——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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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禁教师“先逃”是一种过当道德义务

2010年09月17日 14:49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湖北省教育厅近日发布《湖北高校教师“十倡导十禁止”师德行为规范》,在危急情境下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生等十种行为被明文禁止。该省还将建立考评制度,对违反“十禁止”行为规范的教师,在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中实行“一票否决”,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

  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中学教师范美忠不顾学生安危,自己率先跑出教室,事后又高调宣扬其“自由主义”观点,受到舆论的猛烈挞伐,人送外号“范跑跑”。教育部2008年9月1日正式发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首次增加了“保护学生安全”的规定。舆论普遍认为,正是由于“范跑跑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一场关于教师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大讨论,“保护学生安全”才得以写进《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之中。

  中小学生大多是未成年人,以职业道德的名义要求教师承担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符合现代社会的文明准则。然而,在高校就读的大学生绝大多数都是成年人,要求高校教师奋不顾身保护已成年的大学生的安全,无疑是一种过当的道德义务。而且,不少大学生在行为能力上丝毫不弱于他们的老师,有的甚至明显强于后者,比如一个年轻力壮的大四男生,肯定比一位白发苍苍的老教授强得多,无论是从“强者帮助弱者”的自然道德看,还是从尊重长者、尊重教师的社会伦理看,在危急情境下,都应该是大学生努力救助教师,而不应该要求教师反过来救助大学生。

  还应当看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师“保护学生安全”,只是给中小学教师施加了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规定了一种法律责任。按照《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三种情形之一者,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才可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解聘。较之中小学教师,高校教师在“保护学生安全”上应尽的义务更小,如果一名高校教师在危急情境下抢先逃生,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虽然可以轻易认定为“严重失德”且“影响恶劣”,也不能“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因为这样的“法”“规”要么不存在,要么存在本身也不合法,不能作为惩治高校“范跑跑”的依据。

  湖北省给高校教师施加保护大学生安全的义务,并准备以此为标准,出台严惩教师失德行为的措施,相当于以师德行为规范的名义给高校教师追加法律责任。这是一场不切实际的“道德冒进”。如果把教师的道德义务无限扩大并转化为法律责任,要求教师随时准备着用自己的生命去保护学生的安全,否则就要受处分、被开除甚至蹲监狱,那么,从中小学到高校就只有请警察和军人来兼任教师了……(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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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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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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